MT历年真题
跟单信用证项下审计文件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
2008-07-30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信用证独立于基本交易,即使信用证明确地指基本交易。但是,为了避免审查单据时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申请人和受益人应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的时限,由谁签发和提交单据。
2.开证申请人承担因开证或修改信用证指示不明确而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规定,申请开立或修改信用证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申请人应了解UCP的许多条款,如第13、20、21、23、24、26、27、28、39、40、46和47条,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了定义。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并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 (d)条的适用,以使禁止转运生效。
4.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由申请人签发和/或会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包含这样的条款,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不符合这一要求的风险。
5.如果仔细考虑基本交易、信用证开立申请、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可以避免或解决的。
普遍原理
缩写
6.使用公认的缩写不会导致单据中的差异,例如,将“有限”替换为“有限公司”,将“国际”替换为“国际”,将“公司”替换为“公司”以及“kgs”或“kos”将“制造商”改为“制造商”,将“公吨”改为“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写也不会导致文档中的差异。
7.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除非在上下文中含义明确,否则不应用作单词的替代。
证据和陈述
8.证书、声明或类似单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中。如果一份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文件中,只要该声明或证明是由签发和签署该文件的同一人所作,则无需单独签名或注明日期。
文件的修改和变更
9.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之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人初步确认。经过公证、签证或类似程序的文件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由公证和签署文件的人确认。确认书必须注明确认人,并应包括证明人的签名。如果看起来该证明不是由出票人制作的,则该证明必须清楚地表明证明人的身份,以证明该文件的修改和变更。
10.受益人出具的未经公证、签证或类似措施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改和变更无需保兑。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11.在文档中使用多种字体、字体大小或手写并不意味着它被修改或更改。
12.当文件包含一个以上的修改或变更时,每个修改必须单独确认,或者确认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与所有修改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个文件显示了三个标有1,2,3的修改,类似于“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改XXX已经确认”的声明将满足确认的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注明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的日期,只要单据引用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则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凭证可以使用“与XXX日期相同的提单”或类似的条款)。尽管所需的证书或声明应作为单独的文件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取决于所需证书或声明的类型、所需的措辞以及证书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明日期取决于文件的内容和性质。
14.任何文件,包括分析证书、检验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其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如装运前检验证书),该单据必须通过其标题或内容表明该事件(如检验)发生在装运前或装运当天。要求“检验证书”并不意味着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其是在提示日后出具的。
15.注明准备日期和随后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被视为在签署日期签发。
16.第16条第(a)款。UCP500中的最迟交单日期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运输单据是指UCP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单据。无论如何,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17.常用来表示某一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的时间:
a)“win thin 2天后”是指从事件发生之日到事件发生后两天的时间。
b)“不迟于之后2天”表示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晚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一日期,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这一点。
c)“至少两天前”是指一件事应该不迟于一件事发生的两天前。事件最早可以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
d)“在……的2天内”
18.当“在”与日期一起使用时,计算时限时不包括该日期。
19.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在2003年,165438+10月12,12Nov03,12Nov03,11.28。2003.11.12,11.12.03,121103,只要能从本文件或提交的其他文件中确定所要注明的日期,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名称而不是编号。
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20.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如提货单、运输银行的收货单、运输银行的装船证明、运输银行的运输证明、运输银行承运的货物收据、大副收据等,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映,不是UCP500第23条至第29条规定的运输单据。因此,UCP第43条不适用于这些文件。因此,这些单据应与UCP未规定的其他单据一样接受审查,即适用UCP500第21条。无论如何,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21.运输单据的副本不是UCP500第23至29条和第43条所指的运输单据。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在提交运输单据原件时适用。如果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而不是正本单据,信用证必须明确规定应该显示哪些细节。提交副本(不可转让)单据时,无需显示签名、日期等。
UCP未定义的术语
22.由于UCP没有定义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和“出口国”等术语,因此不应使用这些术语。如果信用证中使用了这些术语,其含义应根据信用证的上下文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惯例,这些术语将被理解为:
(1)“装运单据”——指除信用证要求的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2)“逾期单据可接受”——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装运日期21之后提交的单据均可接受;
(3)"可接受的第三方单据"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其可以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有意表明运输单据可以显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托运人,则无需写此条款,因为UCP500第31 (iii)条已经承认了这一点;
(4)"出口国"指受益人居住的国家,和/或货物的原产地,和/或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国家,和/或货物装运或装运的国家。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立即”、“立即”和“尽快”等术语。如果有效,银行会不予理会。
文件的矛盾
24.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这个原则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相同,只要求文档之间不能有矛盾。
文件的抽屉
25.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指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只要看起来单据是由指定的人或单位出具的,就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文件是以署名个人或单位的信头发出的,或者如果没有使用信头,但看起来是由署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和/或签署的,则看起来是由署名个人或单位发出的。
语言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可以限制单据使用的语言数量,作为对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保兑的条件。
数学计算
27.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只负责与信用证和/或其他要求的单据核对总金额。
拼写错误和/或印刷错误
28.如果拼写和/或印刷错误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比如在商品描述中用“机器”代表“机器”,用“自来水笔”代表“自来水笔”,用“模型”代表“模型”,都不会导致任何出入。但是把“型号321”(型号321)写成“型号123”(样品123),不应该被认为是印刷错误,而是不符。
多页文档和附件或附件
29.除非信用证或单据中另有规定,否则装订在一起、按顺序编号或内部相互参照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均应作为一份单据进行审查,即使某些页面被视为附件。当一个文档包含多个页面时,它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的页面属于同一个文档。
30.如果多面单据需要签名和/或背书,签名通常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但是除非信用证或单据本身规定了签名或背书的位置,签名或背书可以在单据的任何地方。
原件和复印件
31.多份正本单据可标注“正本”、“三联”、“三联”、“第一正本”、“第二正本”。以上标记都没有否认文件是原件。
32.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否则必须提交信用证要求的每份单据的至少一份正本。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是信用证或UCP所要求的数量,或者当单据本身表明出具的正本单据的数量时,至少是单据所表明的数量。
33.有时很难从信用证的措辞中判断出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一份发票”或“1份发票”应理解为要求发票原件。
“发票一式4份”,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以副本发票满足要求。
“发票复印件”,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复印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原件是标准的银行惯例。
34.当银行不接受正本而不接受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注明“发票副本——不接受以正本代替副本”或类似的措辞。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根据《UCP公约》第20 (b)条确定正本单据”的政策声明(470/871号文件(修订本))可在考虑与正本和副本有关的问题时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特征
36.使用唛头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盒子、袋子或包装上做标记。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的细节,包含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只要不与信用证条款相抵触,附加信息也是可以接受的。
37.某些单据中的唛头通常比通常的唛头包含更多的信息,包括货物类型、易碎货物警告、货物净重和/或毛重等。一些文件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文件则没有,这并不构成差异。
38.有时,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单据只在“唛头”栏显示集装箱号,而其他单据显示详细的唛头。这个文件不能被认为是不一致的。
符号
39.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但汇票、证书和报关单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必须被签署。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法规签署。
40.文件上有专门用于签名的方框或空格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在这个方框或空格上签名。例如,在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等运输单据中,往往有一个地方标有“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类似的条款,但不要求银行在那里签字。如果文件要求在表面签名才能生效(例如“文件不签名无效”,或类似规定),则必须签名。
41.签名不一定是手写的。可以使用影印签名、穿孔签名、印章、符号(如印章)或任何用于表明身份的电子或机械验证方法。但是,已签署文件的副本不能被视为已签署的原始文件,通过传真发送的已签署文件不被视为已签署的原始文件,除非另外签署。如果要求文件有“签字盖章”或类似的措辞,只要文件中含有签字人和签署人的姓名,不论姓名是打印的、手写的还是盖章的,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42.除非另有规定,公司信笺上的签名将被视为公司的签名。没有必要在签名旁边重复公司名称。
文件和联合文件的名称
43.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类似名称,也可以不使用该名称。例如,信用证需要“装箱单”。无论单据是否命名为“包装说明”或“包装和重量清单”或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包装细节,就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文件的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需文件的功能。
44.信用证中列出的单据应该作为单独的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独立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两份正本装箱单和重量联单时,只要联单同时注明包装和重量明细,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财产收益
45.汇票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
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它必须能够根据汇票本身的内容确定到期日。
二。下面是一个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的例子。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60天,而提单日期是12 May 2002,则汇票的期限可以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表示:
①“提单日期为2002年5月12日后60天”;或者,
②“2002年5月12日后60天”;或者,
③“提单日期后60天”,汇票表面其他地方注明“提单日期为12 May 2002”;或者,
④在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期后60天”;或者,
⑤“2002年7月11”,即提单日后60天。
三。如果提单日期晚于XXX天,则装运日期应视为提单日期,即使装运日期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期。
四。UCP没有规定使用“自”和“后”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UCP提到的“从”和“以后”仅用于装运期限。因此,在确定远期汇票的到期日时,“自”和“后”具有相同的含义。到期日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发生的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3月1起的10或3月1后的10为3月11。
动词 (verb的缩写)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提单日期后60天或提单日期后60天,并且提单上有多个装运通知,并且所有装运通知都表明货物是从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的,则汇票的到期日将使用最早的装运通知日期来计算。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而提单显示货物于16年8月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18年8月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的到期日应为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运日期,即自16年8月起60天。
不及物动词如果信用证要求在提单日期后60天或提单日期后60天开具汇票,并且在一张汇票下提交了多套提单,则将使用最迟的提单日期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46.虽然上述例子指的是提单日期,但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到期日期
47.如果用实际日期表示汇票的到期日,则该日期必须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48.如果汇票是“见票后XXX天”付款,到期日应确定如下:
1.对于相符的单据,或不符但未被付款行拒绝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XXX天。
2.对于不符的单据,付款行拒绝付款,但随后又同意承兑的,汇票的到期日最迟为付款行承兑汇票后的XXX天。汇票的承兑日期不得迟于单据的承兑日期。
49.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必须通知提示人汇票的到期日。上述汇票日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延迟付款
50.付款应在汇票或单据到期日的付款地进行,条件是到期日为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延期付款,如汇票所需的宽限期和时间,不能超过汇票或单据规定或约定的到期日。
认可
51.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一笔钱
52.如果既有大写金额也有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以小额表示的金额,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情况。
53.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在UCP500第37 (b)条规定的情况下。
如何出票
54.汇票必须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55.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开具。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56.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必须将该汇票视为附加单据,并根据UCP500第21条进行审核。
修订和变更
57.如果汇票被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出票人初步确认。
58.有些国家不接受有修改和变更的汇票,即使出票人已经确认。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不允许修改或变动。
收据
发票的定义
59.如果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没有进一步定义,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均可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然而,“临时发票”、“预付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有“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姓名和地址
60.发票必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无需在地址中提供电传或传真号码;如果提供,它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61.发票必须开给申请人。无需在地址中提供电传或传真号码;如果提供,它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货物描述和其他与发票相关的一般事项
62.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不要求像镜子反射的那样一致。例如,货物的细节可以在发票的几个地方表示,只要在合并时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63.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显示了两种货物,如10卡车和5台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且发票显示只装运了4卡车,则可以接受。列出信用证规定的所有货物描述,然后注明货物的实际装运也是可以接受的。
64.发票必须标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和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除。发票还可以显示信用证中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相关的扣除。
65.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有关,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贸易术语,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发票必须显示相同的来源(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则“CIF新加坡Incoterms”将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含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条款中,不允许超过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6.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不需要签名或注明日期。
67.发票中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中显示的相同价值相矛盾。
68.发票不得注明:
a)超载(第39 (b)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或
b)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信用证不要求的,即使注明也是免费的。
69.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能会多装或少装5%。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得超过或减少货物数量,或者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数量计算的,则不适用本条。5%范围内的货物超载,并不意味着允许提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70.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所有货物均已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未降低,发票金额降低5%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货物数量,发票数量可视为货物总数量。
71.信用证要求的发票正本和副本必须完整提交。
72.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付款,每次装运必须与分期付款计划一致。
海运/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
UCP第23条的适用
73.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到港运输单据,应适用UCP第23条。
74.如果信用证提交“海运”或“远洋”运输单据,应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到港运输单据,就没有必要为了符合《UCP公约》第23条的规定而使用“海运”或“海运”字样。
全套原件
75.适用《UCP公约》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签发的正本份数。标有“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提单不一定要标明“正本”才能被接受为正本。见《UCP 500第20 (b)条规定的正本单据的确定》(国际商会出版物470/871Rew,1999 July 12)(第3.1节)。
提单的签署
76.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 (b)条规定的方式签署,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表面并表明承运人的身份。
(1)如果提单是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的,必须注明代理人的身份,必须注明所代表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其他地方已注明承运人。
(2)如果船长在提单上签名,船长的签名必须表明“船长”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标明船长的姓名。
(3)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的,必须注明代理人的身份,并注明船长的姓名。
77.如果信用证规定“承运人的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类似的条款,提单可以由作为承运人的承运人签发,而不表明其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具名承运人。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装运批注
78.如果提交了预先打印的“已装船”提单,则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上有单独的注明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批注,在这种情况下,已装船批注的日期应被视为装运日期,无论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79.“已装船”、“已装船”、“清洁已装船”或包括“已装船”或“已装船”在内的其他表述与“已装船”具有同等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80.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注明。如果明确货物是从收货地用船运输的,且有装船通知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称所示的港口装船,也可以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称中注明。
81.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注明。如果明确货物将由船舶运输至最终目的地,并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称中所示的港口,也应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称中注明。
82.如果收货地点为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且与规定的装货港相同(如收货地点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货港是香港),这些地方会被视为同一个地方,所以不需要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货港和船名。
83.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何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达通知和背书
84.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记名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即按注册名称),而不是“凭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不得在名人姓名前出现“订购”或“向XXX订购”字样,无论该字样是印刷的还是预先印刷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则提单不能做成记名形式,以记名人为收货人。
85.如果提单做成凭指示或凭托运人指示,它必须由托运人背书。由代理人代表托运人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86.如果信用证未指定到货通知人,提单中的相关字段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转船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上卸到另一艘船上。如果卸货和重装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88.尽管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在某些情况下,UCP500第23 (d)条仍允许转运。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并排除了UCP500第23 (d) (i)和(ii)条的适用,则似乎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点。
89.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且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正本提单,且装运港为一个或多个港口(特别是信用证允许的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在同一船上、同一航次,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类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且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装运日期将用于计算提交单据的期限,该日期必须等于或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由多艘船装运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一天出发并驶向同一个目的地。
清洁提单
90.含有明确说明货物和/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注释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没有明确说明货物和/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注释(如“包装可能不符合海运”)不构成不符点。包装“无法满足海上航行”的说法不可接受。
91.尽管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但“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出现在提单中。
92.如果提单下出现“清洁”字样,但该字样被删除,则不视为不清洁或不洁净,除非提单包含明确说明货物或包装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名称
93.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可以称为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货物。
修订和变更
94.提单中的修改和变更必须被核实。从表面上看,保兑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不同于签发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作出,只要他表明自己是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的身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