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税收筹划思路探讨】税收筹划案例分析2018
矿山企业;税务规划;规划理念
一,矿山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矿山企业具有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大等特点,具有税收筹划空间。按照我国现行的分类方法,采矿业具体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开采业、有色金属开采业、非金属矿物开采业和其他采矿业。且其组织形式多为集团公司制,经营范围包括可开采开发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冶炼、制造、销售全过程。这就造成了矿山企业规模的差异、组织形式的复杂性和业务的广泛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经营范围越广,涉及的税种就越多,缴纳的税额也就越大。这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此外,矿山企业具有战线长、分布广的特点。矿区的地理范围可能涵盖许多行政区域。同时,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各级分支机构,各地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扣税项目、纳税地点、税务管辖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规定,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2)矿山企业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确定合理的税负。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矿业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此外,矿山企业在纳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其特有的资源费,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资源使用费的设立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或超额利润,客观上导致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负担。(3)采矿业整体税负重,而个体税负轻,需要税收筹划来平衡税负。计算采矿业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采矿业的税负水平高于整个行业的平均税负水平。计算结果见表1:
表1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资源企业流通环节税负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2008,2009,2010,2011),北京:统计出版社。
注:非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表1反映了2006年至2010年采矿业税负水平、制造业税负水平和全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对比情况。采矿业2006 ~ 2010年总体税率约为8.05% ~ 9.25%,比制造业平均水平高4.01% ~ 4.46%,比行业平均水平高4.60% ~ 4.82%。2010年,采矿业总体税率为9.25%,比制造业平均水平高出约4.79个百分点,比工业平均水平高出4.43个百分点。在采矿业中,2006年至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税收负担率已达13.13% ~ 15.44%。究其原因,2010税负偏高主要源于2010下半年新疆资源税征收方式改革试点,比新疆天然气、石油快,缺乏可比性。但从有色金属采选业税负变化来看,税负略有上升,非金属矿采选业和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税负也略有上升。但总体来看,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矿企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二、矿山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相一致。目的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禁止为了税收筹划而牺牲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尤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是短期与长期、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因此,在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要充分评估税收筹划带来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本质上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税收筹划活动失败所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对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缺乏了解、不理解和不确定,即筹划者认为自己采取的行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精神,但实际上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构成税收筹划风险。其次,税收筹划方法与企业总体目标不一致的风险。在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方法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税收筹划往往会失败,税收筹划的结果与筹划成本相比得不偿失。这些都是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也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因素。
三、矿山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流程和方案
矿山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和销售两个管控领域。其中,生产环节可细分为项目前期准备及投资阶段、采矿及选矿生产经营阶段、加工及成品生产阶段、运输及物流配送阶段。税收筹划的安排是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为税收筹划提供建议。
(一)生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项目前期准备和投资阶段,重要的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勘探、矿山工程建设、机械设备采购或租赁、安全环保系统配套投资等。这一环节的税收筹划可以考虑如下:购买设备的税收抵免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可从企业当年缴纳专用设备投资的65,438+00%。当年抵税额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合理使用有关伴生矿产、伴生采矿和伴生选矿的税收条款进行税收筹划。采矿和矿物加工的生产和经营包括矿物原料的开采、筛选、储存和运输。伴生矿物是指在同一矿床中,除主要矿物外,还有许多其他矿物成分可用于工业。考虑到一般开采以主要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在确定资源税时,一般以主要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等相关因素。企业在开采前应关注适用税率相对较低的矿产资源,使整个矿床的矿产品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所谓伴生矿,是指主产品在同一矿区开采时,采矿单位开采的非主产品元素矿石。对量大面广的伴生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数量较少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项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如果伴生矿的单位税额比较高,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让税务机关认定伴生矿的数量少。共采量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决定。在开采之初,企业合理确定伴生矿的开采规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数量较少的伴生矿时,单位税额标准较低。企业可以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来确定关联开采的金额。如果与采矿相关的税收相对较低,企业应该采取相反的做法。所谓伴生选矿,是指在对原矿石中所含的主要产品进行精选的过程中,以精矿形式选出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选取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好的规划方法是尽可能地改进工艺,引进技术,使与非精矿形态相关的副产品以精矿形态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