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项增值税新政策出台。

1.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预计2023年6月5438+0销售商品收入20万元。可以享受哪些减免税政策,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等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

”(2023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减征率政策的,按照1%的减征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你在5438年6月+10月销售货物所得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23年6月3日65438+,开具了四张免税发票,交给客户。如果我公司想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是否要收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计征销售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文件公布前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收回,增值税可在您申报纳税时减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税率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应当按照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适用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开具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发票。

3.我是公民。2023年6月38+10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开具了2000元的发票。因为我超过了每次500元的缴税门槛,所以按照3%的税率缴税,代开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经交给客户了。请问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征1%的政策吗,要收回发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计征销售额。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应减征或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在以后纳税期间抵扣纳税人应纳税款或予以退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机关将退还多缴税款。你在上述政策文件出台前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收回。

4.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5日,自行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提供给下游客户抵扣进项税,税款尚未申报。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想享受增值税减征1%的政策,是否要收回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计征销售额。

取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你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作废,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对此项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25万元。可以免除部分业务的免税,根据客户要求开具1%或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抵税额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65438+万元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税额政策,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就该项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减去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对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对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去1%征收率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含税销售额折算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公告发布后,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更政策出台,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免税额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不重复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根据上述公式的原理,对于适用3%销售收入减1%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7.我是A市的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工程,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B市在建项目40万元,C市在建项目20万元。我应该如何支付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税率计征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5438+万元的,免征增值税(1季度为1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第九条规定,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在预缴场所的月销售额不超过65438+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预缴场所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654.38+万元的,适用3%预扣率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预缴减654.38+0%预扣率。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享受机构所在地城市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付建筑劳务的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按1%的扣缴率预缴增值税;施工劳务预付的C市实现的销售额为20万元,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8.我是一个公民,我有一个商店出租。2023年4月,我一次性收了之前的月租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65438

2023年4月,你收了之前12个月的租金1440000元,月平均租金收入120000元。其中2023年65438+10-3月的月租金为65438+万元以上,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6月的月租金没有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9.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65438年6月6日转让一家店铺。剔除转让店铺的销售额后,预计6月65438+10月销售额不到65438+万,全部开票。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65438+万元,但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后不超过65438+万元,销售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

贵公司在办理1纳税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请在“增值税及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界面中准确录入“本期不动产销售额”数据,系统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自动计算本期不动产销售额。抵扣后销售额不超过65438+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关栏目中填写扣除的销售额。

10.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23年1.4发生1.5万元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均在1.4开具发票,其中1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规定申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对应栏目中填写对应的销售额,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税项目、本期应纳税额减少额和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的对应栏目中。

你公司实行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按上述要求填报了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

11.我们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不足30万元。我应该如何填写申报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5438+万元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

贵公司第一季度总销售额预计不会超过30万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10栏填写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应在11栏填写免税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不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清单》。

12.本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摩托车销售,月销售额不到65438+万元。能否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1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日至2023年1日,月销售额低于65438+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辆,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机动车辆”字样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之前一直享受生活服务业15%加扣的政策。2022年末仍有未偿还余额65438+万元。最近出台了加扣新政策。去年没有扣完的余额今年还能继续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执行。

(2019第39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 87号)等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政策有效期内,贵公司可以继续抵扣应纳税款。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扣除,余额加计扣除停止抵扣。

14.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增减挂钩政策中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这两个政策对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什么?我应该如何选择应用不同的附加和扣除政策?

答:两份保单对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一样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第36号)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当年不作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定。

若贵公司生活服务最近一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按规定适用10%的加减分政策;如果你公司上一年度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未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按规定适用5%的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