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Hardware Association(简称CNHA),是经国家轻工业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中国五金制品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公德,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热情服务企业和行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行业自律要求,承担全国五金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C座903、905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包括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从事五金产品生产、经营、设计、材料、科研、教学和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聘请为名誉委员。(五)团体成员必须取得商业登记执照或法人资格。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所在行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凡对本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人士,均可向本协会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转正;
(3)会员证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优先考虑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能和权力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分会的活动,检查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常设机构是本会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本协会下设若干分会。各分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将在协会秘书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和常务副主席负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须经全体会员通过,并于2008年12月26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