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奖励:一个行政案例研究
相关规定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家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的木材必须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某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无运输证的林产品,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高在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高在起诉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该如何立案?请求可以单独审理吗?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什么性质?能适用于本案吗?原因是什么?
4.高运输的松香属于“非法财物”吗?原因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原因是什么?
(2)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已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中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这一要求?(2009年第4卷案例分析第6题)
参考答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由B县林业局作出,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行政复议后高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分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赔偿规定,请求撤销没收决定和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单独审理,也可以将两项请求合并审理。
分解
根据《行政赔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行政赔偿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犯权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审理或者分别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赖或者参照的适用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之一。
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或者行政措施的实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为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应当认可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就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裁判理由上是否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发表意见。
4.高运输的松香不属于“非法财物”。因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并向郏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输、销售的管理费,故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作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分解
“非法财物”是指当事人用于非法目的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
文章。
5、
(1)《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没有将无证运输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也没有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没收处罚。省级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和没收行为的范围,与上位法相抵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2)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中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不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如果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人民法院原则上适用上位法。从审判实践来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如下:...下位法扩大或者限制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