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物权法案例分析问答

财产法的经典案例

8层合法建筑挡住人家采光,侵犯采光权,败诉,赔钱。

从65438到0996,吴某购买了一套面积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批准在该商品房旁建设8层楼房。两层楼之间的距离只有大约1.9米,相邻的两面墙上都有窗户。自从这座8层楼建成后,吴某的房子能见度非常低,即使在大白天也要开灯。因此,吴某与开发公司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公司同意吴某在楼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由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协议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开发公司辩称,其八层楼是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的,手续齐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鉴定,这座8层建筑确实影响了吴某住宅的自然采光,导致该住宅“没有人工采光无法正常居住”。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八楼与吴某房屋之间的距离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公司应赔偿吴某的损失。因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赔偿110元,故判决开发公司向吴某支付7120.3元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7000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生活的必要生活福利。相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保证其室内采光、室内外空气流通以及通过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窗户正常开闭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相邻通风采光权。《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相邻通风采光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紧张,部分城市新建住宅规划审批存在漏洞,基于“采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是对照明权的侵犯。开发公司在吴某毗邻住房建造的八层大楼导致吴某即使在大白天也要依靠人工光源来保证正常照明,这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当光照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吴某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害采光权时的赔偿标准,我们期待法律尽快做出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