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的常用方法

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者来说,在取得矿业权后,由于抵押、补偿、转让或了解矿业权价值等原因,往往需要对矿业权进行评估。了解矿业权评估的常用方法,有助于矿业权人阅读矿业权评估报告。

1.现值法

它是一种通过收入路径进行评估的方法。方法通过估算资产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的原理是将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视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的角度看,所有流入和流出项目系统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期(年)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为探矿权评估值。用于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反映了探矿权投资的平均回报率,称为探矿权折现率。探矿权评估价值反映的是该探矿权创造的未来收益在目前应该支付的价格。

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被评估对象具有独立的盈利能力,并且可以计量;估价对象的未来收入可以用货币计量。主要适用于详查级别以上的矿业权评估。

2.现值法

它是一种通过收入路径进行评估的方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开发视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的角度来看,所有流入流出项目系统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阶段(年度)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净现金流量分配给开发投资者后剩余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为矿业权评估值。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矿业权评估。

3.可比销售法

这是一种通过市场途径进行评估的方法。方法原则与资产评估中使用的市场法、现行市场法、市场比较法的含义原则基本相同。在对某一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时,根据替代原则,对环境相似、地质特征相似的矿业权的地质、开采、选型等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对基准矿业权价值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价值作为评估对象的价值。只要符合方法要求,既适用于矿业权评估,也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应用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有一个发达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可以找到相似的参照物;可以收集参考对象与待评估矿业权的可比指标和技术参数。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很有限,不成熟,很难找到一对相同的矿业权交易对象。采用可比销售法并不成熟,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应该说这种方法是最接近市场价值的有效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工作级别较高的采矿权和探矿权。

4.收益法

评估资产价值的原则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是按照为资本求利的思路,从待评估矿业权的预期未来收益中,估算出扣除分配给开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后的剩余净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的评估值。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一个理性的矿业投资者在购买矿业权时,他愿意支付的货币都不会高于矿业权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收益的现值。该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矿山的矿业权评估。

5.勘探成本效益法

该方法是根据探矿权勘查程度低的特点,以成本和效用为原则设计的评估方法。基本原理是,某些勘探程度低的探矿权价值可以表示为用效用系数修正后的勘探成本现值。该方法适用于预勘探阶段,仅有零星项目出露于地表或浅部,或系统勘探后勘探前景仍不确定的探矿权评估。

6.地质元素排序法

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利用前景,确定勘查投资效用和探矿权价值。与勘探成本效用法不同的是,评估对象的勘探程度在适用范围上相对较高。主要适用于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也适用于能够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预调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7.其他评估方法

(1)等价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法:用于探矿权评估时,可视为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一种变体。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投资金额对探矿权未来投资收益的分配。该方法主要用于对上述勘探区域进行详细调查。

(2)现金流量折现-风险系数调整法:首先采用收益法,即“现金流量折现法”估算探矿权基本价值;然后确定矿产开发的地质风险系数,从中扣除地质风险因素带来的价值贬值,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种方法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期望值法”。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煤层稳定,周边作业程度高;矿山建成后可预测的未来收入;通过对地质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可以初步预测和量化价值的贬值。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矿产的找矿评价,一般用于大型矿床勘探程度低(详查或以下)的勘查区。

(3)粗估法:由于工作程度低,误差和信息达不到要求。根据市场分析,包括价格与收入的比率、价格与现金流的比率,评估人员对勘查区的探矿权进行粗略估计,称为粗略估计法。适用于勘查量较小、勘查资料不全的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

(4)收益权益法:通过矿业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特点是用矿业权权益系数代替剩余净利润或剩余净现金流量的计算过程;所需信息比其他评价方法少;由于矿业权权益系数是基于其他矿业权评估值的统计结果,不足以反映矿业权本身的地质、采矿和开采条件及经营状况。适用于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较小、生产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矿业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