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形成性评估书解答
一、非定向选择题
1D 2C 3A 4C 5C 6D 7C 8A 9B 10A 1ACD 12C 13 ACD 14 Abd 15CD 16 ABCD 17 Abd 18 ABC 19 BCD 20 BD
二、简答题
1,省略
2.可以从理论产生的时间、创始人、内容、意义等几个方面来回答。
3、省略
三、论述题
第四,看书的p30。
动词 (verb的缩写)课堂讨论报告
反致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学说一直不断。尽管反致制度仍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和客观现实来看,反致制度在国际私法领域仍然是需要的。重要的是更好地发展它,使之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目的。反致是国际私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包括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移。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条件等四个方面。在这四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下,其实质是通过扩大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从反致的本质来看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并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度地接受反致制度,使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原因是:1。采用反致有损国家的国家主权。2.采用反致违背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密不可分,会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4.采用反致是对国内冲突规范的否定。5.案件无论在哪个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带来很多不便。
国际私法作业2
一、非定向选择题
1C 2D 3A 4D 6a BD 7D 8A 9B 10A 1B 1d 13D 90D 14D 15A 16B 17CD 18 Abd 19 ABC 20 bcde
二、简答题
省略
三、案例分析题
1)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合同纠纷,虽然挪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大连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贷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准据法,大连土产进出口公司将合同纠纷诉至合同履行地中国法院,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法律的适用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装运港在中国,根据CIF价格条款,A公司作为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本案中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不及物动词课堂讨论见本书第205页。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从数量和质量上对合同中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量”的分析法官列出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联系因素,然后确定联系因素在量上最集中的国家或地区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和国籍、公司的成立和营业地、合同的订立地、合同的谈判地、合同标的所在地等。这些都是法官在做定量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是,这种“定量”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值计算。只要列出来,找到接触最多的国家就够了,但是要深度综合分析。而且必须结合“定性”分析,才能最终确定一个契约的最强联系地。
在“质”的分析中,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根据各种联系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确定在某一具体问题上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来适用。即不仅要计算有关国家拥有的连接点数量,还要分析连接点的质量和重要性。定性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性。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理论
“特征履行”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断最密切联系地的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和谁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点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履行需要解决立法和实践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标准,即如何根据什么标准判断哪一方的履行是特征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履行的地点。即在确定了特征履约方后,要在地理或空间上找到一个连接点,以最终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履行的标准问题上,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双边合同中,一方要支付金钱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称为货币履行,另一方履行非货币履行(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一般情况下,为钱履行的一方的履行义务比较简单,这也是所有合同的* * *性质。非货币履行的履行义务更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有所不同;这种复杂性是我们区分合同类型和特征的基础。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付款收货,卖方的义务是交货。在这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体现了这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这种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所述,将合同中非给付方履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履行,是本命题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这一标准可以合理地找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而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和操作。但是,在没有货币干预的契约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客观标准来确定合同的特征履行。确定合同的特征履行,并不是指出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特别是合同试图达到的特定社会目的,来考察合同各方面的关系,从而确认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的义务为特征履行。这种观点采用了一种弹性分析方法,即要确定一个合同的特征履行,就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要考虑各方的具体利益以及契约所发挥的社会作用。这种方法没有标准,难以把握,所以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大多采用第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方。
国际私法作业3
一、非定向选择题
1 ABCD 2 BCD 3B 4BD 5BC 6B 7AB 8C 9B 10A 1A 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B 19B 20A
二、简答题
1.涉外婚姻的构成要件见第p281页,涉外婚姻法在我国适用的规定见第p287页,涉外离婚法在我国适用的规定见第p294页。
2、省略
3、省略
三、论述题1,见本书p324第2页,见本书p341页。
四、案例分析题
1,1)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按诉讼程序办理,不使用行政程序,即此类离婚不能取得婚姻登记机关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的法律效力。
2)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本案审理适用我国婚姻法。
2.中国驻外使馆在处理与中国公民有关的事务时适用中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予以认可和协助执行。分离协议是以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所以我们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相关部门申请承认。卞和王的分居协议是根据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禁止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对边、王分居协议的承认和执行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一国法院和一国驻外使馆只能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国际私法作业4
一.遗漏
二、《国际私法》[德]马丁·沃尔夫
本书是德国民法和国际私法学者沃尔夫的重要著作。中译本包括李浩培、唐宗顺译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8月1988。沃尔夫还在1933写了一本简明的国际私法教科书。
该书的主要内容有:导论、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属人法和亲属法、债务、财产法和继承。
按照沃尔夫的说法,国际私法的功能是“在同时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一个法律体系应当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实。”按照作者的解释,这个定义包含四点:1。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也适用于一些没有法律联系、没有被认定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事实。2.法院可以选择的法律制度仅限于同时有效的法律制度。3.可选择的法律制度多为各地区实行的法律制度。4.有些事实的法律效力并不总是由一种法律制度决定的,有些需要适用几种法律制度。
在谈到国际私法是国家法还是超国家法时,沃尔夫指出,毫无疑问,国际私法现在是国家法。尽管许多冲突法规则为所有国家或至少某些国家所拥有,但它们不再被视为超国家的,而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至于最终目标——全世界冲突规则的统一还很遥远,在独立国家的存在范围内可能永远也不会实现。
应该包括:1,人的住所地、国籍、居住地、所在地、他的籍贯、他在人际法中所属的人的类别;2.法人的所在地;3.对象的位置;4.船舶的国旗;5.行为发生地;6.预期行为生效的地点;7、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的约定;8.诉讼或其他官方行为的地点。以居住地和国籍作为联系点,有利有弊。作者认为,居住地原则比国籍原则有一些优势。但是居住地原则也有它的缺点。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将其视为“事实”还是“法律”?沃尔夫认为正确而简单的答案是:1。法院对其受理的事实适用“法律”,而不仅仅是事实;2.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且永远是外国法。
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一书资料丰富,论述详尽。同时引用大量案例阐述冲突法理论和英国冲突法的一些特点,对了解英、法、德、美国际私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基础[2]姚庄、任继生
本书是由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姚庄、任继生合著的一部国际私法专著。本书由四部分组成,***14章。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介绍、冲突规范和外国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第二部分是国际民法。包括所有权、债务、知识产权、家庭和有涉外因素的继承。第三部分是国际商法部分。包括有涉外因素的贸易、运输、结算和保险。第四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的基本问题。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客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运用的规范有四种:冲突规范、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的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明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非常早和丰富的,但作者也指出,“虽然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存在已久,并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未来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之一,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和地位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在某些领域逐渐减弱。”作者指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多样的、双重的,包括国内立法,
还有国际立法,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建国后第一部系统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本书结合了一些著名的国际案例和发生在中国实践中的案例,对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