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法律整合论与具体整合论的区别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想杀张三,却打死了李四。
按照法律符合论,这个人主观上要杀的张三是人,客观上被杀的李四也是人。两个对象都是人,法律上是对等的。所以只要这个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就可以了。
如果从具体符合的角度来分析,就要从具体犯罪的角度来认定。那么此人的罪名对张三是故意杀人未遂罪,对李四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法律符合和具体符合两种理论虽然罪名不同,但处罚总额是差不多的。
扩展数据:
法律符合论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行为人在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应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主张行为人所知道的事实虽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故该罪可以成立。比如A把C误认为B,杀死了C,虽然A想杀死的B和实际被杀死的C的具体事实不一致,但在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因此,A应对已完成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符合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抽象符合和法益符合的弊端,得到了大多数西方刑法学者的赞同。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行为人在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应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主张行为人所知道的事实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才能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知道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一致,行为人应对未遂负责。比如A把C错当成B杀了。b他意图杀害的与实际被杀害的C不匹配,预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但行为人并无此意。本案中,A对B的行为是谋杀未遂,对C的行为是过失杀人。两罪并罚,其中一罪判为重罪。这种理论过于狭隘,无法理解构成要件的意图,在实践中不适用。因此,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一般不采纳这一理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整合理论
百度百科-法律整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