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实施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辅警(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录,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的社会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伙食等后勤服务的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权责明确、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辅警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辅警规模,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待遇、装备安装、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录、确定其工资待遇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进行烈士评定的受理、调查和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和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工作。第七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使用该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第八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情况作为辅警晋升的参考。第二章招聘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名额内制定本地辅警录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录用计划共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独立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单位、基层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第十一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和录用。第十二条辅警招聘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招录辅警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人民警察遗属;

(2)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役士兵和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4)公安或政法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特殊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惠就业。

前款第1项、第3项可单独计划,定向招聘。第十五条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考核方式进行招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招为辅警:

(一)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