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EPC合同风险审计的几个关键问题(2)

动词 (verb的缩写)误期罚款对于误期罚款,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比如,燃煤电站项目要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最后一天的工期,逾期就要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上述工期外,还有同期并网延误的单独处罚。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不止一个,则每个单位的处罚时限应单独计算,性能测试不纳入时限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因为是联合循环,所以往往是把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联合起来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工期是从开工令下达之日到商业运营之日,并为商业运营设置了很多条件,甚至让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包括误期违约金)作为商业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应该尽可能避免这种严厉的规定。

二是罚款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努力规定累计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或该机组价格的10%”。

不及物动词绩效指标罚款对于绩效指标罚款,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绩效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通常要单独计算每个机组的性能评价缺陷。

二是罚款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比如电站项目,要对机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噪声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金额或范围进行审计。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限额。以电站工程为例,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尽量规定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累计罚款不超过机组价格的××%,例如5%。第四,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拒绝性能指标超标的权利。因为拒收对承包商来说是致命的,所以要严格审查性能指标超标到什么数值,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有业主规定,如果机组出力低于保证值的95%,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值的105%,业主有权否决整个项目。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违约金金额和总责任限额很多EPC合同并没有规定承包商违约的总违约金金额。这一罚款总额,包括上述延误罚款限额和性能指标罚款限额,通常应低于上述分项的罚款总额。如有可能,应尽量规定一个罚款总额,如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避免出现严重的工期延误和性能指标缺陷,使承包商承担过高的赔偿风险。

总责任限额不同于上述罚款总额。通常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和承包人违约的任何其他责任,此外还包括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和性能指标违约金。因此,总赔偿责任限额大于罚款总额。一般情况下,承包商的总责任限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0%。有些EPC合同没有区分以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了各分项的误期和性能指标的违约金限额后,不再约定总违约金金额,而是直接约定一个总责任限额,比如合同价格的35%。总之,规定一个或多个限额来限制承包商的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的限额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税收条款的审核要明确区分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承担哪些税收,业主在项目所在国承担哪些税收。如果有免税项目,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不能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处获得等额补偿。

在审查保险条款时,要注意对承包人必须投保的风险、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偿金使用等条款是否合理。另外,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也要注意避免被别人左右。比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都必须向本国的国有保险公司投保,而国有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制约,就会在保险费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境内工程的工程保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我们应尽量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排除此类限制性条款。

如果工程保险由于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必须由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我们可以退一步,尝试在合同中约定,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有权选择一级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由于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往往有限,通常会先向国际上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寻求再保险报价,然后再自行报价。如果承包商保留选择再保险公司的权利,也可能通过选择甚至组织再保险来降低保费。

九。业主责任条款在审核业主责任条款时,要注意:第一,业主的责任是按时足额支付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争取对业主延期付款规定罚息,对业主延期付款造成的后果规定违约责任。

其次,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有义务向施工现场提供什么条件,包括:施工现场应具备什么样的道路、电、水、通讯条件。

第三,注意业主的责任,按时完成自己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比如电站项目EPC合同下,业主要按期完成输变电工程和接入系统,保证电站按时并网。如果是燃气电站,还应规定业主要按期完成天然气的接入,以免耽误机组的同步并网、性能测试和可靠性试运行。

第四,在分块招标的EPC合同下,也要努力规定如果业主聘请的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干扰了本合同项下承包商的施工,业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五,业主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业主不对招标文件中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承包商有义务自己对信息进行解读、分析和核实。这里有一个区别:比如承办人可以自行调查、审核相关情况;但招标文件中与设计要求相关的技术参数应由业主负责。

X.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通常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该条款几乎不可更改。一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电站项目,但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应适用外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很多关于电站工程的法律都是属地法,只要电站是在中国境内建设的,就必须受到这些法律的约束,比如:设计规范、质量标准、环保法规、建设法规、消防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电站的,所有这些都必须适用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应避免在项目所在国发生。有些业主,因为是国际资本,电站建在印度,要求将EPC合同的准据法规定为英国法。这也应该尽量避免。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尝试适用东道国法律的同时,更多地适用国际惯例,如EPC合同的FIDC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第二,如果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成本和费用)增加,业主应进行等额补偿。

争端解决条款审核要点:首先应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或业主所在国进行仲裁,争取在第三国进行国际仲裁,特别是在一些对中国有偏见的西方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某公司在南亚某国的项目,由于项目股东在美国,迁就业主要求,约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最终被判巨额赔偿。更奇怪的是,整个仲裁裁决书只有一页纸,没有对案情的陈述和分析,也没有对案情的评判理由。只有裁决时间、仲裁员姓名、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和裁决赔偿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

其次,要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如果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临时仲裁”规则,可以不选择仲裁机构,但必须明确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临时仲裁”不是指仲裁裁决是临时的,而是指仲裁庭不隶属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庭是“临时的”。

第三,必须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试图从司法当局寻求同样的裁决。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此外,还应规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