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民法
答案:a,b,c,d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中,前四条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形,第五条是补漏的一般规定。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