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立法官检察官渐进式选拔制度

新提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2)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龄在23-40之间(1972年3月15至1990年3月15之间出生);(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并通过律师考试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视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符合上述条件,具有科级以下公务员身份的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含助理法官、检察官)的,不得报考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职位。

新任法官、检察官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录,均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