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2020年高考体检通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体检时间由各市(州)征兵委员会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征兵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6月30日前完成。

体检对象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所有考生(包括普通文理、艺术、体育、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高职院校自主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职业教师、残疾学生、少年班等。)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未经体检的考生不得被高校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安排(1)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二级医院或相应医院指定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承担。主检医院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定点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应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并熟悉业务,经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承担此项体检任务。主任医师应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回避。

(二)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指导意见》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HBsAg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65 438]12号)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和《教育部大学生司关于界定肝功能异常慢性肝炎患者具体标准的函》(教司函[2010]22号)要求取消乙肝检测,保留丙氨酸。 如果患者转氨酶正常,则不做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以进一步确诊。

(3)体检结论

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应制定措施,告知考生体检结论。考试前,提醒考生在体检时注意体检医生的结论或意见;如果体检医生确因填涂错误需要更正一项体检结果,需要医生当面修改字迹并签字确认,使用修正液无法更正。所有项目核对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核对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有相应结论,确认无遗漏后,监督考生宣读其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对某一体检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如复试后仍有疑问,可向市(州)体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将进行最终检查,做出最终裁决。

(4)体检表的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照片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体检表要求每50份按考生编号顺序装在一个袋子里。肝功能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放入考生档案袋。

2、医疗医院印章和医生签名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医疗医院(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验收组要逐一检查考生体检表,重点检查医生是否有错填、漏填、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缺失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的条形码由招生部门粘贴。条形码必须沿条形码区域正确粘贴,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侧,考生编号另一端朝向表格右侧。粘贴时不得超出条形码区域或覆盖黑色同步区域。

5、参加体检的干部要求细心,责任心强。保存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用车运送。

6.高考结束后扫描体检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残疾人考生报考提供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考发[2017]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省教育考试院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1、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申请合理便利,须填写《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30日前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经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由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于6月5日前审核汇总,逾期不予受理。

2.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交的正式申请,牵头组织由相关教育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现场确认残疾考生的身份和残疾情况,并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合理便利的申请和考试组织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报告出具相关批复,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根据批复形成《甘肃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合理便利报考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残疾考生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复议。经批准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