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销售1和(1)彩电发生在7月,在张患上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关于合同的效力,张的精神疾病不予考虑。

(2)张17岁,但每月收入600元,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签订的彩电销售合同是有效的。

2.(1)是的。《民交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变更监护关系的请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的,应当分别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为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一)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是的。赵回来后,应先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财产;原件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赵有权要求父亲返还继承的房屋。

(3)没有权利。《人民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原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还。”

(4)否人民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被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夫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出示,但经李、赵毅同意,可以解除。《人民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主张收养关系只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