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02卷2题79 《诉讼解释》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并赋予其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打假办由市政府设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所以这个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市政府。打假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视为市政府的授权,故其复议机关应为市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省政府。因此,D项中的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被告不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