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1)根据地役权内容的不同,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有义务允许供役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行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权等。消极地役权是指为了使役人的方便,使役人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地役权,如不在使役人附近种植植物的地役权、不在一定距离内修建建筑物的地役权等。(2)根据行使地役权的方式是否连续,地役权可分为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连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并不总是需要地役权人行为的地役权,如在一定距离内不修建建筑物的地役权。不可持续地役权是指只有地役权人的每一个行为才能实现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3)根据地役权行使的表观差异,地役权可分为表现性地役权和非表现性地役权。履行地役权是指可以通过权利行使的外在标志识别的地役权。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不显示的地役权。地役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地役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称他人不动产为役地,本人不动产为役地。地役权是从属性的:(1)地役权不得脱离需要服务的场所;(2)地役权不得脱离其需要服务的场所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会随着所需地役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失而消失。,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应脱离其需要服务和转让的场所而单独存在,也不应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主体。地役权的从属性明确: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具体含义是:第一,被服务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行保留被服务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他人;二是被服务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第三,被服务的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能分别让与不同的人。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说明,只有被服务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地役权才能同时抵押。,不可分离。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但在实践中,被役地和被役地都可能被分割。因此,为了保证地役权的目的能够实现,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地役权不会因为被役地的分割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和消灭,就被服务的场所和被服务的场所而言,与所有人相关,不能分割为几个部分或仅一个部分。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 *地役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有权按照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前款所称他人不动产为役地,本人不动产为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