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本省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省地方立法的需要,按照专业类别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当的原则,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是指除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受聘于省人大常委会,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员。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咨询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的总体协调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咨询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聘请咨询专家,承担咨询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遴选第六条专家库及其专家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法律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和法理学。

(二)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村农业、科教文卫、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语言文字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第七条专家库中专家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专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

(2)专业结构,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的专家;

(3)年龄结构,具有成为学科带头人的高级专家和中青年专家;

(四)比例结构,法律专家、法律专业人员和其他领域专家的数量保持合理比例;

(5)人数不得超过60人。第八条专家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普遍、择优的原则,坚持自愿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以下方式推荐:

(一)由省直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

(二)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推荐;

(三)省级人民团体和省级专业协会推荐。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有相应的时间保证;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遴选各方推荐的专家,提出正式的专家遴选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二条专家正式候选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致函专家所在单位。第十三条专家在专业咨询组开展活动,召集人负责召集。专业顾问组专家推荐专家活动召集人,由二至三人组成。

专家活动召集人应按要求做好相关活动的召集工作,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四条专家聘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至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职或者解聘专家:

(a)我辞职了;

(二)一年内两次不参加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邀请的咨询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工作单位、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专家的,汇编成册,印发给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并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三章咨询事项和咨询程序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咨询有关专家:

(一)全省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规章;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

(三)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四)全省性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

(五)市级法规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七)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八)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监督工作,以及办理议案和建议;

(九)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