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索赔的依据

?《民法典》第500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缔约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第501条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索赔的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第五百七十九条承担货币债务违约责任的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货币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货币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但不影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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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违约责任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第五百八十三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预见性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负有定金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处罚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予以追缴。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

适用《民法典》第588条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双方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ώ☆☆☆97

民法第五百九十条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民法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民法典》第592条:双方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593条承担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