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第三条市教育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教育部门按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管理教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第五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七条从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并参加深圳市教师招聘考试。第八条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对相关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第九条特区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的设置、职责、任职资格、考核评价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教师。第十一条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聘任合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师聘期内依法辞退教师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考核基本称职且拒绝接受在职培训或培训后仍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者缺勤十日以上,或者一个学年内累计二十日以上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第十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聘任合同的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教师可以依法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以请求教育部门责令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未聘或解聘教师的管理和流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建立教师正常加薪制度。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适当给予津贴。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和出售给予优先和优惠。同等条件下,教师优先分配住房;教师买房时有优惠。具体优先条件和优惠金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市、区教育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息。第十九条教师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加强师范教育,加大师范教育投入,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第二十一条市、区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市内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第二十二条教师培训的类型有:

(1)新教师的职前培训;

(2)对调入特区的教师进行在职培训;

(3)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对非师范毕业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市教育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类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培训结果和鉴定是教师聘任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列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