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西省“百万网民学法”知识竞赛第二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回答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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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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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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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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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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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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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法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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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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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2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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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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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将所有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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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居民都不用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就可以直接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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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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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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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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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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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除领导批准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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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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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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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问题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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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行业费率水平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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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学生、儿童参保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00元,12年2月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费的,享受下一年度10日至12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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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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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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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体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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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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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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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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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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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第三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