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后备干部真题试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考核引领和激励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科学导向、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发扬民主、群众公认、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坚持落实、改进完善,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辖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区(县级市)法院院长、区(县级市)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委市政府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职能履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关心群众、解决问题、办实事服务情况,团结协作情况,增强自身建设凝聚力情况。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察本年度岗位责任和任务的履行情况,重点考察理想信念、正确政绩观、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履职成效、工作作风、自律等德、能、勤、廉的现实表现。
第五条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政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对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主要是对机关工作效率的评价。
领导小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一般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和年度工作总结,在今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年度考核可与换届考察相结合。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助开展。
第二章绩效考核
第八条绩效考核是对各区(县级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量化考核。
第九条绩效评价以纵向比较为主,横向比较为辅,形成客观量化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广州市12区(县级市)划分为中心城、新城、县级市三种区域类型。不同地区的发展要求、指标设计和指标权重不同。
第十一条各区域类型绩效评价指标按照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4个指标组设置,包括* * *同型指标和类别指标(见附件1)。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体现广州及区域特色。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总分为100。每年2月初,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法院、 市卫生局、市信息办、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现场核实相关数据和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汇总统计,然后在2月底送到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初步结果经统计汇总后,报区(县级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CPPCC领导班子和纪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各方面反映,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是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际表现的定性评价。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大类进行(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 * *同一项目和类别项目(见附件3)。* * *相同的项目是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开拓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廉洁自律,等等;类别项按党委书记、区(县级市)长、党委副书记、区(县级市)常委、副区(县级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6组职位设置。
第十七条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结合区(县级市)党委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参加人员一般为:区(县级市)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和CPPCC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领导成员,街道(镇)党政领导成员,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的样本表格和测评要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测评对象职责分工等应在测评会前分发,以保证测评参加人员能有充分时间审阅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在民主测评表中,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的测评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统计汇总,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个别谈话、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群众满意
第二十一条群众满意度是指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测评内容包括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机关服务水平和效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体性信访事件处置、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公民道德教育、文明城区(乡镇、单位)创建、扩大就业和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中小学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区(县级市)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内容从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开拓创新、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测评。(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人民满意度测评一般结合区(县级市)党委全委会年会,或年初人大、CPPCC例会期间,通过填写问卷的方式进行。
参加评议的人员,包括区(县级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河街(镇)村(居)干部及辖区内群众代表,各占20%。参赛人员可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100。
第二十五条人民满意评价意见分为满意、相对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级。测评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统计汇总,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发放问卷、政府网站评议等方式,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机关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机关工作效能,是指通过机关民主测评、区(县级市)直接对口测评、部门代表互评等方式,对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挥职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定性评价。
(1)民主评价机关。主要了解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在述职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参加考评的人员为部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班子和机关民主测评的内容设置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大类(见附件6)。
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团结协作、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学习态度、履行职责、处理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见附件7)。
(二)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是指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对市级部门行政效能的评价,包括促进科学发展、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团结协作、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部门(系统、行业)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见附件8)。参加考评人员包括区(县级市)直接对口的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区(县级市)直接对口部门考评工作由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协助开展。
(三)部门代表互评主要评价市政府直属部门的工作满意度,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和公众形象(见附件9)。
部门代表互评应当有市政府直属各部门的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工作客户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领导机关的民主测评和区(县级市)直接对口部门的测评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测评等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测评等级;部门代表互评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级,均以填写评价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由市直单位人事部门汇总统计,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市级部门领导班子评价得分按照机关工作效率定性评价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公式为:m = p× 50%+x× 30%+h× 20%。其中,m为部门领导评价得分,p为班子民主评价得分,x为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得分,h为部门代表互评得分。
第六章程序和结果的形成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交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会议述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同时作个人工作报告,其他班子成员作口头或书面工作报告。书面述职的,应当提前将述职报告打印并发送给参会人员,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三)按程序在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政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机关工作效率评价。
(四)提出评估意见。根据个人总结、会议述职,结合绩效考评得分、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率评价等相关信息,以及平时了解情况,由区(县级市)党委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领导成员考评结果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
(五)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委政法委、市审计局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对市级部门的考评应征求市分管领导的意见。
(六)审批。市委组织部对各区(县级市)党委和市直部门(党组)的自评意见进行审定。其中,领导班子拟评为优秀、一般、较差,组长拟评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报市委审批。
(七)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复核。市委组织部要及时审核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一条区(县级市)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以政绩考核得分为依据;市级部门领导班子的考评等级主要以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得分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考核总分一般为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可评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测评(部门代表互评)中,1定性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良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率和相对满意率之和)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有三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秀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评为良好;定性考核内容有五个以上。
如果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一般应评为差。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按上述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后,相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领导小组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个等级;比如,全市几个区(县级市)处于落后状态,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连带责任的,该部门的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考核按照总分100计算。区(县级市)正副队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分别为:m 1 = m×60%+p 1×20%+q 1×20%,m2 = m× 50%+p2× 25%+Q2× 25%。其中,M1和M2为团队正副职评价得分,M为领导团队总评价得分,P1和P2为团队正副职个人民主评价得分,Q1和Q2为团队正副职满意度得分。
市级部门正职、副职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m1 = m× 60%+p1× 40%,m2 = m× 50%+p2× 50%。其中,M1和M2为班子正副评价得分,m为领导班子评价得分,P1和P2为班子正副个人民主评价得分。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副职按照20%的分值确定优秀等次;领导小组被评为良好等级的,领导小组正副职按照15%的分值确定优秀等级;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的,该领导班子正职、副职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区(县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按照全市系统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第三十六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优秀和称职民主测评票数之和达到90%以上;
(二)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和相对满意票之和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评为基本称职:
(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在群众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投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评为不称职:
(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达到50%;
(2)在人民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投票率达到50%。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均合格。
第三十七条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分管副局长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1.辖区责任范围内发生两起重大或一次重大安全事故的;
2.辖区或市级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领导班子成员被撤销职务以上的;
4 .受到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5.还有其他严重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确定考核等次时,应当坚持全面性、历史性和公平性的原则。评估结果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应考虑客观因素。
第七章成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考核意见和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惩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运用要突出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得到群众认可的导向作用,努力营造推动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善于科学发展的人、不会为科学发展让路的人、阻碍科学发展的人”的要求,大胆选拔使用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引领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牺牲环境和生态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第四十条对被评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后备干部,优先选拔使用干部。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使用,涉及工资福利、级别晋升等相关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领导班子变动或职位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年度考核结果应提前发送给民主推荐参与人备查。
第四十二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和较差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劣等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交流担任重要职务。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考虑提拔或者交流担任重要职务;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降职。
第四十四条考核意见和结果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考核评价中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凡线索具体的,应当及时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需要做好解释工作;发现有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的相关考核,应当在区(县级市)或部门中层领导干部中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相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反馈给本人。其中,组长负责市委组织部反馈意见,副组长负责区(县级市)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反馈意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和约束,促进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要按照管理权限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分类别、分项目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档案。要注意把年度考核与岗位检查、一般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享受检查成果。
第四十八条年度考核应当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第八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九条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避免多重评估和重复评估。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考核评价效率。
第五十条。省级领导干部兼任的区、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可以代表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参加本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交流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顺序。交流前的相关资料由原单位提供。
在职培训的领导干部,在在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顺序。挂职培训不满半年的,在派出单位考核。
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在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注意根据学习培训实绩确定等次。
第五十一条担任现职工作不满半年的领导干部,在原班子中按原职务进行考核;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案件,可参加评审,但暂不确定顺序,待问题查明后确定;受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行责任制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违反规定程序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考核对象故意违反规定,导致考核严重失真、失实的,年度考核按照不称职等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在评价工作中,评价人员、评价对象、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禁止弄虚作假,夸大、缩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
(二)严禁被评价单位干扰和妨碍评价工作;
(3)禁止从事非组织活动;
(四)严禁泄露评价的保密信息和结果。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公众举报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新城区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县级市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中央和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以及工作部署和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CPPCC工作机构、纪检机关、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级部门“三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领导职务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街道(镇)、区(县级市)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