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方法考试模拟考试:《当事人》不定选择题

一、不定选择题。每道题设置的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2015年4月,家住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建与家住B市西城区的钟杨(B市城北正和钢铁厂的两位同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钟杨向林建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0个月。合同还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到2065438+2007年2月,钟扬未能按时履行合同。2065438+2007年3月,他们到政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指定了三名调解员来调解纠纷。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问题1:

1.经调解,林建与钟扬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7年5月前,钟扬向林建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协议书由林建、钟扬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三名调解员签名。钟扬未能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林建打算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下面的说法是正确的:(2017/ 3 /96)

A.调解委员会应该是被告。

B.钟扬应该是被告。

C.调解委员会和钟扬应作为共同被告

d .钟扬应为被告,调解委员会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主营业所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营业所在B县的海斯公司在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在D县;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海斯公司要求赔偿。海斯公司辩称已向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支付货款。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表公司收款,付某也没有将公司主张的款项交给公司。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五环公司收款,但五环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傅参加诉讼。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第二个问题:

2.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傅在诉讼中的地位为:(2015/ 3 /97)。

A.***与原告

B.***与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目击者

(3)

A县葛某、B县徐某分别拥有C县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来由于经营理念不同,连续四年没有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徐随后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主要资产(定县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问题3:

3.关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以下陈述正确:(2014/ 3 /95)

A.徐是原告

B.葛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

2011 7月11日,某市圣湖区法院受理(女)诉张(男)离婚一案。7月13日,圣湖区法院向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祥生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对本案管辖权未提出异议。8月2日,张祥胜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李明立已分居两年,住在A市安平区父母家中。某市圣湖区法院以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厚生湖区法院查明情况,决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了这一移送,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开庭时组织调解。

诉称,2005年6月5438日+2月,她与张某结婚,但由于张某有了第三者,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提出离婚后,儿子张行使抚养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目前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手里),由两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财产分割纠纷。

张承认,她于2005年6月5438+2月与结婚,现在有了第三者,自己手里有存款36万元。她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对方所有,不存在其他财产分割纠纷。我不同意付给张赡养费,因为这是和她前男友所生。

承认张是与前男友所生。但是,在户籍上,张和张是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支付赡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在随后的审判中,李明立坚持这一要求;张某对调解书及请求同意书中承认的大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存在第三者,仍拒绝支付张的赡养费。李明立请求法院通知第三人陈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与张的婚姻关系;张由行使抚养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押金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没有其他财产分割纠纷。根据被告在调解中承认有第三者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有过错。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问题4:

4.关于李明立要求陈嘉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 3 /97)

A.法院可以根据李明立的请求,裁定追加陈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张同意,法院可以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三、无论张是否同意,法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是错误的。

d .如果陈嘉同意,法院可以通知陈嘉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分析请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