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试题判断题答案

首先,填空:

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予以保证,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12、国家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运输、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6.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有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禁止关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8、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应记录检查和处理。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2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有关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2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6、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者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解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个人投资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