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船舶管理的真正话题

争议中的风力发电设备安装船“Teras Ocean”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宣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一艘造价约3亿元的在建船舶因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被司法查封。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船厂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加坡Trass Private Limited也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围绕涉案船舶所有权、破产清算程序中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争议问题,三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船舶归特拉斯公司所有,无法执行。没有一方上诉。

据了解,因南通蛟龙重工拖欠租金和尾款,AVIC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蛟龙重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扣除租赁保证金后,蛟龙重工应支付租金及最终购买金额近12万元。之后,AVIC租赁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对在建船舶“海科66”进行强制执行。因该船注册经营人为蛟龙重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该船。2065438+2008年8月,蛟龙重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法院强制执行“海科66”之前,特拉斯提出了异议。2065438+2004年9月,特拉斯与蛟龙重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蛟龙重工建造并出售一艘在建的风电设备安装船“特拉斯海洋”,即注册为蛟龙重工的“海科66”,购买价格为4440万美元。特拉斯公司在与蛟龙重工签订交船协议后,将该船在新加坡临时注册,证书记载船名为“特拉斯海洋”,交由蛟龙重工继续建造该船。为确认其对该船的所有权,特拉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AVIC租赁和蛟龙重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确认船舶所有权对于判断原告对申请执行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确认涉案船舶是否属于被告蛟龙重工的破产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在被告蛟龙重工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但原告的诉讼是基于船舶所有权的独立请求权提起的,意图以其所有权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船舶的扣押。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仍有诉的利益。这个案子应该继续审理和判决。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依法扣押的海科66就是原告所说的“Teras Ocean”。涉案船舶是在建船舶,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依法设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原告与被告蛟龙重工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合同合法有效。船舶移交协议签订后,船舶所有权已转移给原告,原告已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综上,法院决定确认“特拉斯海洋”号归特拉斯所有,停止对该船的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上,2014年前后,南通蛟龙重工资金链断裂。由于拖欠员工工资,有员工在大门口拉横幅维权。同时,由于管理骨干流失,管理混乱,企业生产组织混乱,企业最终因订单不足,后期资金困难,于2018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