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婚姻
(1)涉外婚姻适用的法律是1。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没有相同的经常居住地,则适用* * *国籍国的法律;一方不具有相同国籍,在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结婚的,适用结婚地法律。
2.婚姻的正式要求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符合结婚地法律、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结婚手续有效。
(2)涉外离婚
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意见》第13条: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意见第14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意见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意见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没有相同的经常居住地,则适用* * *国籍国的法律;不属于同一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离婚诉讼适用本院法律。
(三)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同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没有相同的经常居住地,则应适用* * *相同国籍国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没有相同的经常居住地,则应适用* * *相同国籍国的法律。
第二,家庭
(1)涉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 *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国籍国法律。
(2)涉外收养
1.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的法律。
2.我国关于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第二款、第三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儿童,应当由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批,还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以外国外交当局或外交当局为准。收养人应当与收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亲自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应当到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
(3)涉外监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
(4)涉外支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