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探讨?
1监测站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建[2006]192号)规定:“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节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可见监督站在节能质量监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国家政策能否落实,节能目标能否按要求实现,是相关监督站的责任。监督站应积极探索如何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架构的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来看,建筑节能监管以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依据,分为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三个阶段。从细节上讲,监测站要全程参与,完善监管模式,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要从源头、中间、验收全面有效地控制节能工程质量。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
2.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组织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承包、材料选择、成本控制和设计选型负直接责任。事实证明,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忽视,对节能政策的漠视,对政府监管的规避,都是影响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中,对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的监督处于首要地位。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方案选择时,是否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节能项目应事先考虑周全,不应响应申请基建手续而进行设计。程序完成后,将修改节能设计方案。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建筑设计时,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其次,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单位采购的相关建筑材料和设备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很难从形式上知道施工单位是否明示或暗示其他承包商降低了标准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施工单位只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做好各种材料的检测工作,严格控制节能施工工艺,完善违规处罚手段,才能规避监理。
2.2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行为的监督
监督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是否有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图纸是否通过节能专项审查;节能项目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当地常用,技术是否成熟;设计单位是否屈服于建设单位的压力,降低了节能工程的设计标准。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后,设计单位是否及时出具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文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的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经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的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体现了工程中容易产生热桥和热缺陷的部位的质量控制和加强措施;进入现场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是否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体现建筑节能的监理方法和措施,是否审批施工单位的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是否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取样见证检验,检测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理的重点。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改进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进行监督。1)目前泉州市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普遍对现行建筑节能规范、规程不完全熟悉。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要重点组织节能工程专项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同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规范和规程。2)施工中进场的节能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应与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致。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检验或复验报告应齐全有效。其中,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签收情况。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监理人应按一定比例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目前部分项目存在节能材料送检数量不足的现象。例如,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0-2007)第4.2.3条规定,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应抽查6次,实际施工中往往达不到检查频率的要求。此外,比如屋顶、墙体节能工程中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或者中空玻璃的气密性、保温性能、露点、玻璃的遮阳系数、建筑窗户的可见光透射比等检测指标往往不在同一检测报告中公布,可能导致造假,不能反映进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真实指标是否能达到设计节能要求。因此,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进场的节能材料按频率送检,相关指标应体现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3)在施工监督过程中,经常发现建设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节能工程的材料或设备。这就要求监测站必须熟悉图纸,在节能施工前进行专项监督交底。对于已发现涉及节能变更的情况,严格要求提供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4)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先施工节能样板,经所有参建单位一致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5)重点监督节能工程中容易产生热桥和热缺陷的特殊部位,按技术方案实施,细部等构造措施按工艺提供的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细则实施现场监理,确保节能工程质量。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完整,技术交底完整并签字确认,按要求制定质量检验和控制制度,提供各工序自检、质检、互检并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提供各隐蔽工程隐蔽过程中的隐蔽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7)在日常工作中,应将以下指标作为节能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①外窗气密性;(2)墙体保温层的厚度和细部构造;(3)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指标;④ low-e玻璃;⑤空调、通风、制冷、设备、照明设备、空调系统等的温度控制。8)积极推广使用国家、省、市推荐或认可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材料和设备。
4.监督事业部节能项目的验收
节能项目的验收提高了一个层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0-2007),节能工程不验收,单位工程不予验收。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对节能项目的重视。因此,结合深圳地处冬暖夏热地区的实际,我们在节能工程分部验收时做了以下工作。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监督抽检。目前部分工程的墙体保温层没有按规定施工,但数据反映了全部要求。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实体监督和抽样检查,防止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当条件满足时,也可以直接检测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监督检验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和施工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监督暖通空调、配电、照明工程的安装,测试系统的节能性能;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因季节影响不及时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进行监督,并在保修期内进行弥补。目前工程中普遍存在水电设备调试不能在节能验收时间节点前完成,设备调试滞后的情况。因此,在监理工作中,在节能专项施工前的监理交底中,应要求各承包商认真编写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特别是水电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应合理安排,满足节能验收条件。3)监督节能配电工程质量验收时,所有分项工程应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应完整,检测数据和报告应完整有效。目前泉州地区项目很多节能检测资料和报告与实际建设不同步,往往是临时安排进行节能专项验收,节能相关影像资料相对缺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应把握“过程控制”的原则,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资料与节能施工现场同步,确保节能施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是我国南方地区建筑节能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建筑节能工作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节能标准执行和监管不严格,节能材料进场复检数量不足,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规范掌握不全面,对节能工程不重视等。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节能工程的监督,从施工前的基本建设程序入手,严格控制节能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控制节能竣工验收制度,从而有效把握节能工程的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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