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事业单位考试的真题

离职后,工人五险一金和档案的处理通常如下。全国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应以当地为准。有关各方应咨询地方当局: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取“双转移”模式,转移程序如下:

一是携带参保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二是把这些手续都带上,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之后其他事宜就不用管了,新老参保地的社保部门会办理转移事宜。只要审核通过,参保人就会收到社保部门的通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

2.医保账户可以随人转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年7月1日起,农民工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到新城市就业的,可以加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暂停办理保险手续的同时出具保险凭证备查。同时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的就业地办理医保时提供了足够真实的信息,你就不必为医保关系的全部转移而烦恼。

3.工伤和生育保险

这两个险种都属于“当期缴纳,当期享受”,不存在转移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编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确需办理的,在职职工应当到原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缴费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出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在迁出地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转移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出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4、公积金异地购买只能一次性提取。

按照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经为他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可以将原居住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钱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职工需提供转入单位接收证明、转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账号、银行名称、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原居住地原单位,通过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向账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而如果当事人目前没有新单位,可以暂时挂靠原单位。

由于地区差异,每个省市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