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学考试客观题【商法】-选择题【7.5】
一、选择题。每道题设置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不能给多选、错选或不选打分。
1.一帆公司与五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帆公司向五岳公司供货;五岳公司将银行承兑的汇票连续背书后交付给一帆公司。一帆公司要求银行凭票据付款时,得知票据已被五岳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这种情况,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7/ 3 /32)
银行不再对汇票的付款负责。
b .五岳公司因公示催告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C.一帆公司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D.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参考答案
1.行使考点票据权利;公告的适用
答案c
分析:A项中银行对该票据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该票据已被银行承兑。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应该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错误a,未当选。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方式之一,而且即使除权判决只具有推定效力,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也不一定享有票据权利,更何况案件还没有除权。错误B,未当选。
在C项中,只要持票人善意(不知情),有取得票据的对价(一帆公司已向五岳公司供货),票据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存在。C项正确,当选。
因此,d项中描述的法案是?无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比尔·劳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票据应该无效。d错误,未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