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不允许指定内容。
一是不允许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体检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部门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体检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二,没有计费佣金。
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疗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施计费提成,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收取提成。
三、不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独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严禁再次收费。
四、不准接受非法的社会捐赠。
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财产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经营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将捐赠与购买商品(服务)挂钩、将捐赠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分配、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五、不准参与促销活动和非法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要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疗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的宣传,违规泄露患者及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疗信息。
六、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和医用耗材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执行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统计个体医生和临床科室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消费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方便医药营销人员统计。
七、不准非法购买和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供应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及其他医疗用品。
八、不吃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回扣,以及在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娱乐活动。
九、不准接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要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教育权利,提高公民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有权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人民健康,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计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