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从c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会更容易一些,他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对方是甲方,所以他对自己运输中发生事故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丙方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延伸到第三方。C和b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所以我不选b。
而且根据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丙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代理”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方负责运输。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交付地点为b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且货物所有权仍应认定为属于A,故选C. A违约,对B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本案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是:甲方因买卖合同与乙方形成买卖关系的,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方因运输合同与丙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与丙方之间没有合同,不存在物权关系。他们在各自的合同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存在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当向甲方要求违约赔偿,甲方应当依据各自的合同向丙方要求违约赔偿。
简单来说,这个问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则,丁对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聘用他的丙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要选d .另外,这个题目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思想,不允许人们承担合同之外的责任,员工造成的损害由雇主承担,以避免承担巨大的难以承受的责任。
其他问题:
1.原则上,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除非双方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33条)
2.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33条)
3.当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涉及运输时,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合同法》第141条和第145条,但法律此时并未明确权属。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约定谁承担风险比谁拥有货物更重要。为了商业上的方便,风险的转移取代了所有权的规定。)
4.当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至买方。(《合同法》第144条。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合同成立时已经在途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