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雇员的真正问题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yfg/XFZQYBHf.htm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经过劝说。江女士继续购物,并在收银台付款。此时,商场是否尽到保护顾客的义务。随后,小张突然冲上前去攻击姜女士。商场是否存在疏忽?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此起诉商场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我个人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可以起诉的。而不是只起诉一方。
3.请介绍一下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一下本案涉及什么样的纠纷,以及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只有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如果侵权责任是诉因,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此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损害结果的存在为基础,由其引起的侵权责任也是以损害为基础的。与违约和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外,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基础。
(2)关于赔偿范围。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人非法死亡的,赔偿范围可以扩大到死者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3)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4)在豁免条件方面。除法定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理由只能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事先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5)对第三方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应当先向债权人负责,再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侵权纠纷,因为姜女士购买水饺虽然与商场是合同关系,但两者之间在合同范围内并无纠纷,小张突然冲上前去攻击姜女士,导致姜女士受伤入院,属于商场员工侵犯顾客人身权。很明显,双方之间是侵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4.请概述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
第一,如果起诉商场,案件的焦点在于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售货员小张发生争执后,商场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防止商场内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导致顾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本案中,纠纷被劝退后,姜女士继续购物,并在收银台付款。此时商场是否应该派保安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来阻止小张继续攻击姜女士。
第二,如果起诉小张,案件的焦点在于谁对纠纷承担主要或全部过错。被侵权人(蒋女士)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小张)的责任。但小张侵害姜女士的事实和伤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不太可能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5.6.7.你已经写了,我就不解释了。
8.你应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小张和姜女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列出所涉及的法律条款。
这个问题的题目应该是错的。小张与江女士之间可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小张与商场之间可以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9.请在法庭辩论时为小张起草一份书面意见。
辩论意见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这位代理人提出了以下论点,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书面代理声明,内容不再重复。现就双方争议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如下意见,请法院予以记录:
1.关于法律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本案中,被告商城与小张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因此,员工小张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商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在未与店员小张协商的情况下,多拿了几个塑料袋,与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在纠纷过程中,姜女士的行为和言论明显存在过错。故法院可根据姜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减轻被告小张的赔偿责任。
2.关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打架斗殴还是伤害侵权,被告人小张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原告姜女士未经权利人许可,多拿了几个塑料袋,挑起纠纷。因此,被告小张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原告发生了纠纷。被告人小张对其管理的物品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置,是职务授权的行为,因此是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原告姜女士坚持单方面从商场拿走商品,属于对商场财产权的侵害。这导致了后来的侵权纠纷。因此,双方随后的肢体接触和打斗应属于打架斗殴,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