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保险业务员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在保险合同中向客户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该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该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业务。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同时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代理保险业务的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

(二)擅自印制、分发和传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

(三)不同保险产品的内容比较不公平或者不完整;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五)对保险产品的分红、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声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申请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填写或变更保险合同及其文件的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指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的;

(十五)诱导或者唆使投保人解除或者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损害投保人利益的;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金的;

(十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金的;

(二十)伪造、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展览证书的;

(二十一)擅自印制、伪造、涂改、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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