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试题
第(1)条(2)同一般原则。
第7.1.7条(不可抗力)
(1)不履行方证明其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拒的障碍造成的,并且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或者不能合理避免或者克服该障碍及其影响的,不履行方应当免除责任。
(2)如果该障碍只是暂时的,考虑到该障碍对履行合同的影响,该免责仅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
(3)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和对其履行能力的影响告知对方。另一方在不履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障碍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通知的,不履行方应当对未收到通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本条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对应付款项索取利息的权利。
(3)运用一般原则。
第6.2.2条(困难的定义)
所谓困境,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的增加或一方当事人履约价值的减少而从根本上改变合同双方平衡的事件,以及
(a)事件的发生或不利的一方知道该事件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
(b)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c)该事件不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控制;和
(d)不利方不承担事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