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拉·真题
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和他对正义的论述是西方政治学的第一步。他认为正义是让每个人发挥自己的才能,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所以他的国家起源于分工。所以他把理想国的公民分为三个层次,即政治家、战士和劳动者,分别代表智慧、勇气和欲望。统治者依靠自己的哲学智慧和道德力量来治理国家;武士辅佐治国,以忠诚和勇气捍卫国家的安全;劳动者为整个国家提供物质生活资料。三个等级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位置。在这样的国家里,政治家都是德高望重的哲学家,只有哲学家才能理解思想,具有完美的德性和高超的智慧,明白正义在哪里,在理性的指导下公平地治理国家。统治者和武士没有私有财产和家庭,因为私有财产和家庭是一切自私邪念的根源。员工永远不允许拥有奢侈品。理想国也非常重视教育,因为人民的素质和道德决定了国家的质量。柏拉图甚至在建国之初设想把10以上的人全部送出国,因为他们已经受到旧文化的影响,很难改变。所有公民都应该从小接受从音乐、体育、数学到哲学的终身教育。教育的内容一定要严选,不允许把荷马和赫西奥德的史诗和悲剧诗人的作品引进国内,因为它们会毒害年轻人的心灵。柏拉图声称这是“一等善”的理想国,其他政权都是这个理想国的变态。由于婚姻不佳,理想政权造成三等混杂,导致斗争和军政权的兴起。在军事政权中,少数有权势的人聚集财富,形成寡头政治。贫富之间的尖锐矛盾导致了人民和民主的革命。民主到了极致就会被专制政权取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思想诞生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他认为,人类都是政治动物,城邦作为实现人类最高最广善行的社会群体,应该为公民实现“最好的生活”。所谓“最好的生活”,就是“一切善”的实现。一个好的政治城邦必须是一个“能使每个人(无论是沉思的还是实践的)尽最大努力过上幸福生活的政治组织”。他说:“能卓越成就一番事业的人,必然有三个好的理由:外在的善(财富)、身体的善(健康)、精神的善(美德)。”在谈到城邦政体的“好”与“坏”时,他提出政体的好坏不在于政体本身,而在于统治者的目的是谋私利还是谋公益。如果它服务于公众的福利,无论是由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它都是一个好政权。相反,无论是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都是不好的政权。他说,“任何照顾公众利益的政权都是正当的或正宗的政权;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利益的政权,就是错误政权或正宗政权的变态(偏差)。”他还提出,要想实现“平等和正义”,就必须“以城邦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为基础”。所以亚里士多德主张城邦中的极富者和极贫者和解,实行中产阶级治理。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分为三个等级:极富阶级、极贫阶级和中产阶级。他认为,无论是极度富有的人还是极度贫穷的人都不能服从理性。“就城邦各组成部分的自然协调而言,只有中产阶级才能形成最好的政治制度,中产阶级(小康家庭)比其他任何阶级都更稳定。他们不会像穷人一样要别人的财产,他们的资产也不会像富人一样引来穷人的羡慕。他们没有任何针对他人或自残的阴谋。”因此,亚里士多德主张中产阶级应该控制政权和其他阶级的利益,这就为公民“外物为善”奠定了物质基础。亚里士多德说:“公民拥有充足的资产,能够过上小康生活,这真的是一个城邦至高无上的幸福。”(第四卷11第1295B 25-35章)因为中产阶级的财富适中,不会引起别人的觊觎,而且有闲情逸致,中产阶级没有野心,行为节制,不争权夺利,行事理性,性格良好,具有节制、公正等各种美德。最接近“最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来源于古希腊哲学,而不是政治。真正的政治诞生于文艺复兴时期,以佛罗伦萨人马基雅维利为代表。马基雅维利在《列王论》中的基本观点是,一个国王要想在仕途上获得成功,根本不应该考虑道德问题,而应该依靠权力和权谋。马基雅维利强调一个国家完整武装力量的重要性,这比什么都重要。他强调,如果一个国家的军队是从本国公民中招募的,这样的军队是可靠的;一个国家如果依靠雇佣军队或者依靠外国军队,必然是弱小和危险的。《君王论》被称为《独裁者手册》。马基雅维利的职业生涯和其他作品表明,他总体上更喜欢政治而不是独裁。他对意大利的政治和军事弱点感到失望。许多外国侵略军正在践踏祖国的河山。他渴望有一个强大的国王来统一祖国,赶走侵略者。人们将饶有兴趣地注意到,马基雅维利本人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和爱国者,尽管他主张国王采取实用的愤世嫉俗和无情的手段。不太会玩他推荐的招数。需要考虑的是,马基雅维利的《列王论》是一本给列王出谋划策的短文,在最后一章重点讲述了如何将意大利从外国统治下解放出来,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政治讨论。甚至有学者认为《列王论》是对君主制度的讽刺,但《列王论》显然是为自荐而写的谄媚文章。纯粹政治始于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时期。在这本书中,霍布斯阐述了他对社会基础和政府合法性的观点。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些人可能比其他人更强大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人会强大或聪明到不害怕死于暴力之下。当受到死亡威胁时,自然状态下的人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死是人类最高的必要性,权力来自于这种必要性。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利拥有一切。但因为世间万物皆不足,这场争夺权力的“全对全战争”永远不会结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生命是“孤独、贫穷、污秽、野蛮、短暂”的。但是战争不符合人们的最佳利益。霍布斯认为,人们会因为私利和物欲而想要结束战争——“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热情实际上是对死亡的恐惧,以及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的渴望和勤奋获取这些东西的希望”(xiii,14)。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想要和平,它必须有一个社会契约。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服从于一个人权威的人,每个个体赋予这个权威恰到好处的自然力量,以维持内部和平,抵御外敌。这种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霍布斯更倾向于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权威。对霍布斯来说,法律的作用是保证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对其他国家发动战争或任何与维护国家和平有关的事务方面拥有无限的权力。至于其他方面,国家完全不管。一个人只要不伤害别人,国家主权就不会干涉他(但是,因为国家主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所以没有人能阻止国家打破这个规则。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仅限于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主权虽然没有立法责任,但也有义务遵守规定和平边界的法律(自然法),所以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不得不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维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会被主权的荣耀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较。既然阳光刺眼,普通人也会褪色。实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35)。也正是从这一点上,霍布斯的道德观不同于一般基督徒黄金律,他认为这只会导致社会混乱。《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时期,书中大部分内容是用来证明强大的中央权威可以避免邪恶的混乱和内战。任何滥用这一权力的行为都会破坏和平。霍布斯也否定了三权分立的理想:他认为主权必须拥有完全控制公民、军事、司法和教会的权力。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具有改变人们信仰和观念的权威,如果人们不这样做,就会引起混乱。霍布斯也提出了自己的宗教理论,但宣称他将愿意服从主权的命令,改变自己的信仰。在英语中,人们有时会用“霍布斯主义”这个词来形容一种无限制的、自私的、残酷的竞争,但这种用法其实是错误的:首先,《利维坦》中描述了这种情况,但只是为了批评;其次,霍布斯本人其实也是比较胆小,书生气的。另外,《利维坦》出版后,霍布斯经常被用来描述无神论和“强权即公理”的概念,虽然这些都不是霍布斯的本意。继托马斯·霍布斯之后,约翰·洛克继承了他的社会契约思想。从1689到1690写的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文章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祖先论国王的自然权利”的反驳。洛克有力地驳斥了费尔默的神权思想。在第二章中,洛克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该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全和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违背这一目标时,人民有权采取行动,甚至用暴力夺回自己的权力。洛克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还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可以走自己的路,而不会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他还主张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享受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也是第一个提倡权力分配的人。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认为行政立法机关应高于行政机关,以防止独裁。这一理论被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继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之后,英国学者杰里米·边沁引入了功利主义。边沁的伟大梦想是建立一个完善而全面的法律体系,一个“Pannomion”。努力让法律的普遍、完美之眼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澄清英国法律中的“普遍不准确、无序”。边沁澄清英国法的核心是去普通法的神秘化。他猛烈抨击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里,自然法和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都只是神话,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只有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立起来。但是边沁不仅提出了许多法律和社会改革,而且阐明了这些法律所依据的基本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概念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他根据似乎必然会增加或减少利益相关者幸福的倾向,即促进或阻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批准或批评任何行动。任何法律的效用都应该以它促进相关者的幸福、善良和快乐的程度来衡量。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的主要哲学思想。它包括两个原则:一是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二是自利选择原则。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原则,以及这种道德观能否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而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善”就是快乐总量最大化,造成的痛苦最少;恶”是相反的。而这种快乐和痛苦,边沁把它们定义为肉体的和精神的。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置于快乐和痛苦的支配之下,这决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错的准则,另一方面是人类行为的因果链。基于这一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是好的,痛苦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是趋利避害的。因此,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政策都必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痛苦最小化,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预测人们的行为。而这个程序就是他的“felicific微积分”。作为一个伦理术语,边沁认为它是一种证明一种行为是否正确的技术。利用这种计算,人们可以根据受其影响的人的痛苦和快乐来计算某种行为的后果。边沁方法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将这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方式。杰里米·边沁学生约翰·穆勒在边沁的基础上完善了功利主义。约翰·穆勒最著名的著作是《论自由》: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是这本书的核心。首先,只要个人的行为不涉及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第二,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他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穆勒认为,当个人追求一个正当的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它是否损害了社会的普遍利益。因此,密尔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体现了密尔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要在实践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东西。《论自由》肯定了思想和讨论的自由,要求政府不仅通过消极的不干预来保护公民自由,而且通过立法来创造和促进公民自由。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穆勒对自由的论述中引入了社会因素。穆勒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是有价值的,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对自己有益,而且对社会有益。从功利主义可以跳到现代政治思想。推荐读马克思,约翰·罗尔斯,伊莎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