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招生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机构代码:12570。
第四条机构类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罗宾路8号邮政编码:830039。
联系电话:0991-5945901,5942366,5942555。
网站:。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招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主任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并设立以主管招生的副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高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九条我院公共课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非英语的考生请慎重填写。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准入原则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学生。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普通或单列招生计划单科成绩排名顺序为:文史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中外文排序。双语或民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史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
(三)加分、扣分按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4)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我院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指导意见》和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录取新生和原生应当同等对待。录取时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录取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办学登记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与秋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同时向学校报到。请考生按《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须知》的相关要求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本专业或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新生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试合格后,可再次办理入学手续。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完成注册的,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贫困家庭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和大学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
第十九条双语考生不需要准备一年,民用语考生需要再准备一年。
第六章毕业待遇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参加相应考试和技能鉴定后,可以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双语和民语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或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三级乙等以上证书。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退款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招生的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解释。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