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包括:
1,安全责任;
2.政府责任;
3.安全的领导和管理;
4.设施和活动的合理性;
5.保护的最优化;
6.限制对个人的危险;
7.保护今世后代;
8.防止事故;
9、应急准备和响应;
10.采取保护措施减少现有的或不受控制的辐射危害。
电离辐射(电离辐射)是指能量足够高的辐射,能使原子或分子中的电子解离,即电离。电离辐射通常包括高能亚原子粒子和离子、高速运动的原子(通常大于1%光速)、高能电磁波。γ射线、X射线和紫外线的高能部分都属于电离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资源,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