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2017真题

答案:d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已废止。建议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候机楼、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机室;

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和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宿舍等;

(六)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娱乐功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餐馆、茶馆、咖啡馆;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楼;

(十一)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

第十五条对专项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核结果负责。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专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