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遗失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遗失物管理,维护失主权益,表彰拾得失主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遗失物是指单位和个人遗留的财物。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我市拾得物品处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公安局和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辖区内拾得材料的收集、登记、保管、征集和上缴工作。第四条拾得遗失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在街上或公共场所发现的财物应立即送到当地警察局,由警察局在十五天内公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派人到区公安局或县公安局再次认领,期限为3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区公安局或县公安局派人到市公安局领取失物并认领;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范围内发现的财物,应当立即上交本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并在单位内公开认领,为期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失物招领处继续公开认领;

(三)在酒店发现的财物应移交酒店保安部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认领。索赔期限为90天(接待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宾馆、大厦、酒店可再延长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代收处继续公开认领;

(四)发现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文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旅馆业等代顾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当继续妥善保管。逾期十天仍未领取的,可送市公安局收缴处处理。第六条拾得遗失物的单位应当对拾得的现金数额、物品的名称、数量、特性、拾得时间、地点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编号,并向拾得人出具收据。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可按下列规定查询、索赔:

(一)在街上走失的,向走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查询;在单位或公共* * *场所丢失的,向丢失单位人员、保卫部门查询;如果你在饭店里丢失它,请与饭店的服务台核对。经向上述单位查询,仍未认领失物的,可向市公安局代收处查询;

(二)如果遗失物已被扣押并经核实属实,可以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果追回的遗失物属于贵重物品,必须有街道、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的证明(外地人凭护照或家访卡即可认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方可认领;

(三)委托他人领取遗失物的,应当凭失主的委托书、失主的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认领;

(四)失主领回遗失物时,可以自愿对未拾得遗失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数额为遗失物价值的10%。第八条市公安局收缴处收到各单位收缴的财物后,应当持续公开收缴90日。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第九条拾得的物品为食品或者其他易腐物品的,应当及时拍卖,拍卖款应当妥善保管和收取。到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地方财政。第十条在拾得遗失物或者处理遗失物方面成绩显著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找不到赃款的个人,可按其找到的财物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二)对在拾遗物品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十一条冒领、挪用、侵占或者损坏遗失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失物招领处应当加强对失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拾得物品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