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详细回答几个法律习题。。谢谢您们。。。附加分~

1,(1) B要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违反供货合同的交货义务),然后甲方要追究丙方的侵权责任(丙方侵犯了甲方汽车和货物的所有权)。但乙方无权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和丙方之间没有违约,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3)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因为货物在途中发生意外,即在交付给乙方之前,仍归甲方所有。

2.法院应予支持。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的公平考试权,也侵犯了李入学及入学后可能产生的民事权益。因此,应当追究王的侵权责任。

3.有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首次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纠纷。第二,双方没有对等的支付义务。再次,权利行使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迫切需要实现权利,权利实现不了会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执行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不先支付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被害人的家庭就没有活下去的理由,等等。第四,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提出申请,否则,司法机关将无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有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履行能力。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提出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4.不支持。这17人参加境外旅游,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产生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一方作为组织旅游团的一方,有收取费用的权利,有组织旅游团成员游览的义务,包括保证旅游项目、人身安全和承诺的一切服务。旅游者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也有接受旅行社承诺的一切服务的权利。现原告起诉旅行社未尽到应尽义务,如未派导游,严重感染旅游团内患者,影响其他团员的旅游乐趣等,均证明旅行社确实违反了旅游合同中的承诺,违反了自身的义务,构成违约。既然是违约责任,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或者承担违约金,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