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商法】知识产权法——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

(1)演讲或报道的版权所有者。

由他人撰写、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版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所有。

著作权人可以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

(二)传记作品的著作权人。

当事人约定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所有,作者或者组织者为完成作品已经付出努力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产生的作品。原创作品。

2.演绎作品的版权主体

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享有。

3.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条件

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从理论上讲,此时演绎作品作者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只要求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1)发布演绎作品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演绎作品

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制演绎作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现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当有两个以上演绎作品时,每个作者独立享有其创作的部分的著作权,下游作品的使用必须得到上游作品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

6.出版商的义务

出版者依法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