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4)
[问题]
(1)冯与陈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江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4)陈要求行使抵押权,姜要求行使留置权,录音设备的权利应由谁优先行使?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种子站的货款。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吗?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这个请求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的不可抗力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与陈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有抵押的书面证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物不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树木等。那是必须登记的,所以书面证据是有效的,在冯和陈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抵押关系。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都有书面质押,且质押物已交由质权人占有。
(3)朱与江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和留置关系。朱某不小心损坏了设备,送姜某修理,朱某与姜某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朱某无力支付修理费后,该设备被姜留置,双方形成留置关系。
(四)留置权应由蒋介石首先行使。由于抵押物尚未登记,它不能用来对抗第三方,所以朱粲不能先行使他的权利。在朱和江之间,江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能。因为违约金和押金的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两者都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测试中心集成]
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的三种主要形式,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履行,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特定财产上可以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飞机、船只和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此外,当事人可以自愿登记,但抵押物未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到占有,即质押只有移交给质权人时才生效。
留置权的客体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该财产时。在合同中,定作方未向承包方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包方对完成的成果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