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模拟题(1)选择题的题目如下

答案:C、本题是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到轻的适用范围。从轻处罚只适用于“未决案件”,即法律生效前尚未审理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到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生效前发生且尚未解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定案案件。

两个答案:a、我国刑法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类似客体为依据进行犯罪分类;犯罪的排名主要是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1)根据相似对象对犯罪进行分类。

同种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被某种犯罪所侵害的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害的同种客体的不同,将各类犯罪分为10类: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叛国、分裂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爆炸等。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如走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侵犯人身和民主权利罪定义为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罪被定义为侵犯财产罪,如抢劫和盗窃。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定义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等。侵犯中国国防利益的犯罪定义为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如妨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妨碍军事行动罪等。危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犯罪定义为贪污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界定为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义务的犯罪,定义为违反军人职责罪,如战时不服从命令罪、投降罪等。

(2)按照犯罪的危害程度排列各种犯罪。

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正确的分类,还要在此基础上对各种犯罪进行合理的安排。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重到轻排列犯罪。

首先,在各类罪名的排列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居各类罪名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以排在第二位。其他类型的犯罪依次类推。但是,相似犯罪的先后顺序只是从总体上说明了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意味着前一类中的每一个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后一类中的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各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安排上,除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从重到轻的顺序,也适当考虑了一些具体犯罪的性质。比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是社会危害最严重的,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排在此类犯罪之前;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排在这类犯罪之后。三、犯罪分类和排列的意义

刑法对科学合理地分类排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在立法方面,通过对犯罪的分类和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体现了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2.在司法方面,对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更加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分清分类犯罪和具体犯罪的界限,正确适用刑法。

3.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对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有利于从理论上探讨和解释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深入研究同类犯罪和个别犯罪,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指导。

答案C,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依法惩处的行为。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首,也是其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以刑法的形式宣布某种行为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已经严重危害了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中国,虽然有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和表现形式,但总的来说,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刑法》第13条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分为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四个方面。对于这些犯罪,刑法分则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分类。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认为犯罪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这种实际损害只是社会危害的一种形式。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视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果忽略这种情况,就无法解释刑法中同样对某些特殊形式的犯罪(如预备和未遂)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如说,自愿犯、初犯、未成年犯,相对于拒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人、累犯、累犯来说,主观程度更低,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小。在客观损害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动机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同。比如故意犯罪量刑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如果危害不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危害大,必须依法定罪,量刑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第二,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的危害数额达到相当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但是,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的认识往往很不一致,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我国刑法根据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将某些行为宣布为犯罪并作出相应规定,使得犯罪在危害严重的地方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第二个特征。说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因此,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把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行为以法律形式宣布为犯罪,也不会把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行为宣布为犯罪。这种行为只有在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谈犯罪的违法性,并不是说它具有一般的违法性,而是说它具有违反刑事规范的刑事违法性。强调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认定犯罪的性质和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犯罪认定中的体现。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 * *党员中违法生产首先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党纪或国法)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应罚则罚,这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马克思曾说:“如果概念上的犯罪需要惩罚,那么实际的犯罪就需要一定的惩罚尺度。”由此可见,罪与罚是紧密相连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刑罚越重意味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刑罚越轻则社会危害性越小。只要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就应该用刑罚的手段及时予以制裁。只有这样,罪犯才能得到惩罚和改造,公众、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犯罪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民法和经济法的行为,只能给予民事和经济制裁,永远不能对这些行为适用刑罚;只有犯罪才具有被刑罚惩罚的特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相互分离的。其中,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决定性本质特征,刑罚时的刑事违法性和刑罚的特征都是由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来并由其决定的。也就是说,首先,由于其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刑事法律规范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设立了相应的刑罚。但是,严重危害性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其内容和范围应当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定。没有刑法规范的规定,就无法界定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也就没有相应的作为刑罚的刑罚特征。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犯罪的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性质,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它们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 *共同构成了犯罪的整体概念,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通用标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