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二、(此题22分)

本案中,被告人赵与被害人钱为合伙经营关系(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内的9万元存款转入其账户(未取出现金)。在向银行了解真相后,钱要求赵支付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邀请钱到某桥西侧泵房后,两人发生争执。赵突然杀人,突然勒住钱某的脖子,舔钱某的口鼻,致使钱某昏迷。赵以为钱已经死了,就把钱的“尸体”捆起来扔进了河里。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一封恐吓信放在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并要求钱某的妻子(某国企出纳)带20万元到一座桥上去赎人。如果报警,钱会死的。孙不敢报警,但手里只有3万元,于是上班前从保险柜里取出1.7万元,匆匆将20万元汇给了某桥。在收到20万元后,赵声称孙可以在2小时后见到她的丈夫。

28日下午,钱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钱系溺水身亡)。赵感觉犯罪迟早会暴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敲诈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给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654.38+07万元退还给公司)。公安民警李听了赵的供述,随口说了一句:“你的罪不轻。”赵担心被判死刑,逃到了其他地方。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得了重病,没钱治疗。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将钱的9万元存款转入其账户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赵导致钱死亡在刑法理论上的事实是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什么样的见解?你认为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4.赵的行为是否成立,是否自首?为什么?

5.孙从公司取出654.38+0.7万元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三、(此题21分)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张——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杨张的朋友

姜——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让张某帮忙融资,并承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费,被张某拒绝。石某邀请杨某帮忙劝说张某,并承诺事成后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经杨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使其下属公司将5000万元转入史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承诺的400万股未兑现,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证明石某曾承诺给杨某股份的重要证据。石某因此对张某十分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受贿的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以下证据和事实:

-石某称:2006年3月4日,在张办公室将15000元现金送给张。同年4月17日,在杨的催促下,要求姜、杨送张40万元。因为担心杨某据为己有,我就告诉姜某一定要和杨某一起去张某的办公室(石某描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的具体位置)。

——姜说:拿出40万后,约了杨,杨说堵车很晚。因为我有要事要处理,就把钱给了杨和张。

——杨某说:确实是我介绍张某和石某认识,并主动撮合张某给石某融资。当我遇见江的时候,我正因为交通堵塞而迟到。姜把钱给了他,匆匆走了。然后在车上把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65438+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65438+万元交给检察院)。

-张某说:帮石某公司集资是受杨某委托(检察院6次讯问张某,每次均否认收受任何贿赂)。

根据石某公司的日记账、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显示,2006年3月6日,张公司下属某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募集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

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据理论,利用本案现有证据,可以分析张是否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回答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本案证据可以用来作出是否能够认定犯罪的判断,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何种判断。

(2)观点明确,分析有理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顺。

四、(此题20分)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到乙公司购买大蒜,张持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到乙公司购买大蒜。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65438年3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托运大蒜,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视为交货完成。大蒜总价654.38+0万元。货到C公司后,A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货到A公司后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张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出售,以为是绿豆销售旺季,于是决定于2065438年3月1日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销售合同,总价1万元,仍由乙公司代销,货物交付丙公司后视为交货完成,其他条款与大蒜销售合同相同。

2065438年4月1日,B公司按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C公司,A公司将大蒜50万元、绿豆50万元汇给B公司..根据托运合同,C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送到A公司。

2010年4月5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大蒜。4月7日,因大蒜价格飙升,甲公司以654.38+0.5万元的价格将大蒜卖给了乙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交付给乙公司..4月8日,C公司在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受损。E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绝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E公司货款拒绝向B公司支付剩余大蒜货款50万元..

在绿豆市场暴涨后,C公司以654.38+0.3万元的价格将绿豆以自己的名义转卖,并立即发货,但至今未收到货款。A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C公司的行为,要求自己的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到C公司后谁拥有?为什么?

2.A公司与D、E公司签订的倒卖大蒜的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E公司途中受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E公司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B公司未收到A公司大蒜尾款,能否要求A公司同时承担首付款和违约金的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7.C公司将绿豆转售给自己公司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自己的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动词 (verb的缩写)(此题20分)

案例为A省A县达利公司与B省B县铁成公司在C省C县签订煤炭销售合同,达利公司向铁成公司销售煤炭3000吨,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便于装运和运输,铁成公司电话通知大理公司将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理公司同意。大理公司海运2000吨煤给铁成公司,存放在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理公司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付煤炭款的请求被驳回,故决定暂缓装运剩余的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达利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庭审中,铁成公司辩称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达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吉某(吉某为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出具的收款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吉某以长期公司业务代表的名义出具的。经查,长期公司并不存在,吉承认是长期公司为他编造的。据此,一审法院追加纪为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铁成公司向达利公司支付货款,纪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达利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达利公司和吉某未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的第10天,负责大力公司业务的李某偶然在手机上发现其与吉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交付剩余煤炭的谈话录音,其中明确记录了吉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煤炭交易的情况。达利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铁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

问题

1.哪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犯了哪些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什么问题?为什么?

5.达利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如何处理达利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为什么?

六、(此题22分)

案例:2007年2月,五人(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共同出资成立北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双方各以现金出资1万元,丙方以私房出资,丁方以专利权出资,戊方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万元;甲方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公司前五年有利润,甲方得28%,其他四个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利润平均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尚未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已被公司占有使用。

公司成立一个月后,丁向公司提出借款654.38+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借给丁65,438+0万元,为期6个月,月息1万元。丁向该公司出具借条。虽然丁至今未还贷款,但每月还公司利息1万元。

钱山公司总经理王武是好朋友。钱山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65,438+0,000,000元一年,王武请求北岭公司提供担保。a说:“按照公司章程,我只有300万的担保决定权,比去股东会还多。"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还给银行。那跟你们公司没关系,按银行要求办手续就行了。“甲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钱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保函。

不幸的是,吴在2008年5月的地震中遇难,他13岁的儿子幸免于难。

北岭公司想向农业银行贷款200万元,以设备作担保,银行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方提出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接受。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涝灾害。此时北岭公司的净资产为654.38+0.2万元,但欠万水公司的债务为654.38+0.5万元。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一家慈善机构捐赠654.38+0万元,并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前五年利润分配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C出资的房子没有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成立有什么后果?在房屋已经被公司占有使用的情况下,C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654.38+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为什么?

4.2010年8月,北岭公司要求丁偿还借款。其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无效?为什么?

6.13岁的儿子继承吴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为什么?

7.如果北岭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200万元贷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方向甲方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北岭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2010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参考答案:

1.赵将钱某存款90000元转入其账户,已被判盗窃罪。在我国,存款是盗窃的对象,赵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盗窃既遂。

2.赵造成钱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住、捂住口鼻,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捆绑钱的“尸体”投入河中,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实施第二行为时有间接故意(或者不一定是故意)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否则,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广义故意,认为是故意杀人;(4)把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一个因果关系的误解来对待。只要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就会认定为故意杀人。应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客观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完全一致,故应认定赵的行为成立,构成故意杀人罪。

3.赵敲诈勒索孙20万元的行为是一个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实施胁迫,孙某产生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因此,赵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已死,赵的行为是骗人的,与孙有误会;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上当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因此,赵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成立,作为重罪处罚。

4.赵的行为成立,是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逃逸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投案的。本案中,虽然依据司法解释可以否定赵的前一次自首,但不能否定后一次自首和如实供述成立。

5.孙的行为虽然属于侵占罪,但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孙虽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三。参考答案(要点):

1.法官。不能认定张受贿。

2.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具体是指:(1)定罪所依据的每一项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三)犯罪事实的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其他可能,结论唯一。

3.分析。——从存在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证明张收受两笔款项是“一对一”的证据。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受贿,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受贿。——从本案涉案人员的情况来看,石某和杨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卸责任而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处理它。本案证据未排除证明张收受该两笔款项的其他可能性,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作出无罪判决。

四、参考答案:

1.一家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交付才是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付给丙公司即视为交付完成,因此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交割前,A公司仍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相互排斥。

3.E公司承担。在途货物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大蒜损坏和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E公司承担。

4.不能,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是第三人而拒绝支付尾款。

5.不能,因为A公司和B公司的大蒜购销合同都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所以B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绿豆款50万元,表明其追认了张的无权代理行为。

7.无效。C公司的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因为A公司拒绝追认C公司的行为..

8.没有权利。因为你的公司构成了善意的收购。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是合同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纪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不需要加入诉讼;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当是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

3.本案中,上诉人是铁成公司;被上诉人是达利公司;吉是按照原审的诉讼地位列出来的。

4.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该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5.达利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法院应当对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做出与出资不成比例的利润分配办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它不构成。股东会决议后签订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出。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没有权利。因为担保合同是甲方和银行之间的合同。

6.可以。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7.可以。设备抵押不能登记。

8.不享受。因为不是外调。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岭公司的赠与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保全和撤销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