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要列出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与出版社之间是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调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王在一家出版社兼职。他的作品不用朝九晚五去出版社,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他可以按时交上校的手稿。这种不受规范管理的工作方式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王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王与出版社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